(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3、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5、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6、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8.5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认定目录(供参考)
1.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足的,主要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小于50米距离等情况的。
2.员工宿舍与氨制冷机房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3.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4.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的。
5.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如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为非防爆型的。
6.事故风机、应急照明未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7.快速冻结装置未设在单独的房间内的。
8.6涉氨制冷企业待检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安全评价报告;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有安全评价报告的可代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等重大危险源档案(共10项内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人员的相关材料;
4、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资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企业员工花名册;
6、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10、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 1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票;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或视频;
13、主要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台帐,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检测报告、申报回执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体检报告)、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注:所有资料必须提供纸质版或者原件。若检查时不能现场提供的,一律视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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