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乙方因自身原因返工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甲方不予验工计量。对乙方未实际实施的工程数量,甲方不予验工计量。
4、合同外工程、隐蔽工程和零星工程在实施后,乙方应在当月向甲方书面申报验工,当月未书面申报验工的,甲方不再予以验工计量。
5、如果验工计量单据中的单价与《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的单价不一致,以《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的单价为准。如果出现《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没有列明的工程细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6、甲方和业主之间的验工计量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依据甲方和业主之间的验工计量(含变更)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和清算
1、甲方应在完成对乙方验工计量程序并收到业主支付款项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中期验工计量款。在支付验工计量款时按本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甲方有偿提供的材料和机械机具使用费、违约金、代缴代付款、税金及其它应扣款项。
2、乙方应保证计量支付款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和劳务人员工资。
3、计量和结算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乙方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为 。部分款项也可由乙方被授权人现金领取,或由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支付。
4、全部分包内容实施完毕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并签订清算协议。 5、甲方在支付清算款前可要求乙方提供能证明其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证据。乙方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甲方可延迟支付清算款。
6、清算款最迟不得晚于甲方全部工程竣工交验后一年(根据具体约定时间)支付。不迟于甲方全部工程竣工交验后一年支付的,不计利息。甲方因业主工程款不到位不能及时支付,顺延支付期限,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保证金
1、本合同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即:签约时交纳的保证金、计量时扣留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2、签约时交纳的保证金由乙方于 年 月 日现金或转账向甲方交纳,金额为 元。签约时交纳的保证金在约定的劳务内容全部完工,双方签定清算协议后返还。
3、计量时扣留的保证金由甲方在计量支付时按计量款的5%扣留。计量时扣留的保证金在甲方全部工程竣工交验二年后返还。
4、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甲方在计量支付时按计量款的15%(视实际情况定比例)扣留。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约定的劳务内容全部完工,双方签定清算协议,且乙方提供了能证明不拖欠民工工资的证据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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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约时交纳的保证金和计量时扣留的保证金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保证金可直接冲抵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6、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税金
1、本工程中税费中甲方负责交纳是 ,乙方负责交纳是
2、乙方负责交纳的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乙方负责交纳的税费法律规定须代扣代缴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与义务相一致的发票,未按要求出具发票的,甲方可不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双方职责 1、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 职称:队长 乙方代表: 职称:负责人
乙方代表不得擅离岗位,必须保证每月有25天在工地,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否则视乙方违约。(增加的内容)
2、甲方主要职责:负责技术、安全质量控制、施工现场监管、协调关系。 3、乙方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交底组织作业,妥善保管工程实体和材料机械,与雇佣的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现场人员名册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服从地方政府和甲方安排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工期和进度约定(含调整施工组织计划后有关工期和进度内容),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撤离施工场地。终止合同后对扣留的履约保证金不再支付,该款项作为甲方继续组织施工的赶工损失补偿。
2、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发现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合同要求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伍万元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原因,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评比中使甲方受到处罚或影响甲方评比成绩,乙方承担贰万元/次的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清退出场,乙方应撤离施工场地。
4、乙方架子队或工班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因故需要离开工地的,需经甲方批准,未经甲方批准离开的,乙方应按每人每天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架子队或工班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参加甲方的生产、安全及相关会议,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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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参加的,需经甲方批准,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乙方应按每人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须按照所造成损失的1.5倍赔偿给甲方;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而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每发生一起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须按照所造成损失的1.5倍赔偿甲方;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对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收到业主验工计量款后无理由地恶意拒绝向乙方支付;
②由于设计图纸不到位、设计变更迟迟不能批复、地方干扰、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的原因,导致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①因乙方责任导致不能继续施工,或连续停工达14天;
②未能履行本合同工期和进度约定(含施工组织计划中有关工期和进度内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进度计划,或者有经验的工程师判断乙方无法按进度计划推进;
③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
④将本合同转包或再分包,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不终止转包或再分包; ⑤出现等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不良社会产生影响; ⑥私自变卖、转让、窃取、挪用甲供材料;
⑦以“架子队”“工班”的名称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民事活动; ⑧围攻甲方法人机关或项目部、业主、地方政府部门;
⑨堵路、霸占施工场所、威胁甲方人员人身安全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⑩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
4、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清算。清算不能达成一致,按照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提请有权机构裁决。
5、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因本项目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未付款项中代为清偿。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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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衡阳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甲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①通信地址为 省 市 县(区) 镇(街道) 村(路) 号,收件人为 项目经理,邮编为 ;
②面交甲方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或综合部部长签收。 乙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①通信地址为 省 市 县(区) 镇(街道) 村(路) 号,收件人为 法定代表人,邮编为 ;
②面交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 签收; ③电子邮箱 @ .com 。
3、通知(函件)按任何一种约定方式递送均视为已经送达。电子邮件无论是否收阅,均视为已经送达,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效力顺序 1、合同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
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验工计量单据及其它具有确定权利义务价值的文书;
③本合同及附件;
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环境/进度等方面的书面通知和文件;
⑤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条款不适用于甲乙双方)。
2、合同文件应相互结合理解。合同文件之间有冲突的,按本条第1款所列先后顺序确定效力顺序,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3、合同文件用语有歧义的,应按有经验的工程师的善意理解予以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效力顺序和解释
1、本合同条款应相互结合理解。合同条款之间有冲突的,按以下原则确定效力顺序:
①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②合同正文效力优先于附件。
2、本合同条款用语有歧义的,应按有经验的工程师的善意理解予以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乙方申明: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有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因该等证照存在瑕疵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不因任何事由围攻甲方法人机关和项目部、业主、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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