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 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 2、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集中力量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序言)
3、根据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2条)
4、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1条) 5、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2条)
6、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5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5条) 8、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 的决定。(宪法第62条)
9、根据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全国人大 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2、67条)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 权力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 机关。(宪法第96、105条)
11、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 过 半数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 过半数 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举法第41条)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 国库开支。(选举法第8条)
13、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一名至三名 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14、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 罢免 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36条)
15、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 书面委托 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三人 。(选举法第38条)
16、新的一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 两个月 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选举法第57条)
1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 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组织法第40条)
18、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 辞去 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41条)
1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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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 工作机构 。(地方组织法第53条)
21、根据地方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 并 报告工作 。(地方组织法第55条)
22、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 依法 行使行政职权。(地方组织法第55条)
23、根据地方组织法,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 两个月内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地方组织法第57条)
24、根据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 利益和意志 ,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 国家权力 。(代表法第2条)
25、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 原选区选民 或者 原选举单位 和 人民群众 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第4条)
2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调查委员会 。(代表法第16条)
27、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 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29条)
28、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办事机构 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提供服务 。(代表法第36条)
29、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 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第39条)
30、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 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法第41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人大十届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1.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107条)
32、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法33条)
33、公务员受记过处分十二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58条)
34、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法14条)
35、《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回避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公务员法68、69、70条)
3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
3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 事实 为根据,以 法律 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
3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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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6条)
40、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
41、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4条)
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
4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
4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
4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 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
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 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8条)
4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
48.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相同 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5条)
49、行政处罚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1条)
16、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
1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5条)
50、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 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5条) 51、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6条)
5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7条)
5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 5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16条) 5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7条)
5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行政处罚法第26条)
5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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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法第30条) 58、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1条)
59、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2条) 60、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34条)
61、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34条) 6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7条)
63、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行政处罚法第42条) 64、行政处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法第42条)
65、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行政处罚法第42条)
6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44条)
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6条)
68、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第4条)
6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即可以( 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1条)
7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2条)
71、《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
7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3条)
7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及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5条)
7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 书面 )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7条)
75、除涉及(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或( 个人隐私外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22条)
76、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法第31条) 77、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加盖( 印章 )。(行政复议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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