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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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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 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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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 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 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 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 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 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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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 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 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 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 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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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 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 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 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十九条 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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