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行
政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
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 / 8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2 / 8
(二)实施范围
根据《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 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有关规定,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如下职责分工,做好“食品添加剂”和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如下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应根据所申请的类别和上述许可权限规定,选定其中一个(建议申请人选择层级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多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即:由申请人选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分送申请材料、协同技术审查、集中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汇集其他各局决定书;获得许可的,由该局负责颁发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
3 / 8
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含:食品添加剂类别)及品种明细,在该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所有审批结果。 六、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许可权限”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申请材料
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申请注销)登记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属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办理。 (平台网址:)。
4 /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