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
交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合建公[2008]3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
(合建公[2008]3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政公用管理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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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专业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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