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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 (一)企业 1、设立
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办理地点:在市局注册登记的在市局办理,在区县局注册登记的在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直属分局办理 所需资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应当为房屋产权证;不是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是指反映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布局和周围环境的图示或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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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制度文本应当载明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以及开展食品进货查验、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的制度文本,还应当载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台帐的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设立登记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工商部门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会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2、变更 (1)名称变更
a、《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原件) b、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c、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其他有关文件 (2)经营场所变更
a、《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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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应当为房屋产权证;不是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c、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 d.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是指反映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布局和周围环境的图示或文字说明)(原件)
e、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f、《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g、其他有关文件 (3)负责人变更
a、《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原件)
b、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负责人的任免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c、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其他有关文件 (4)主体类型变更
a、《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原件) b、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 c、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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