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通风图纸等;
10、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14、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6、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17、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事故台账
按照事故材料登记情况,建立事故台账。
第四章 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二、对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有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
三、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一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二十二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二十三条 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必须认真对待,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不善、给项目造成损失者,将按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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