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1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实现投资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抓紧清理规范并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前提,是一项 1 / 3
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
政策、统一口径进行清理规范,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一)清理核实的政策要求。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
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
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为社会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暂不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 2 / 3
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对于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2010年6月30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具体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重大在建项目,暂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经清理核实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上述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外),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3)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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