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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30 10:04:5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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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在100平米以下,且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给予每平米每天0.8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二)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补贴

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实际租赁文贸中心房屋的企业,给予每平米每天1.8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1999万元并实际租赁文贸中心房屋的企业,给予每平米每天1.2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并实际租赁文贸中心房屋的企业,给予每平米每天0.8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三)对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贸易促进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给予补贴。

对扶持对象的单个项目的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场地租赁总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四)以上(一)、(二)两项房租补贴方案不可叠加享受,扶持对象可按最优惠条件申请并享受资助,享受房租补贴的办公用房或活动场地不得出让或转租给第三方作其它用途。

(五)房屋补贴类项目补贴遵循“先付后补”的原则,即申请单位需先与平台运营主体签署租赁合同,且已支付房租并取得发票后方可申请补贴。

(六)对于特殊扶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文促会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报文促会主要领导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特殊情形下的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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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出口项目资助、贷款贴息、企业奖励及提供公共服务、房租补贴的有关支持标准在遇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布臵的特别重大或亟需完成的重大项目、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经文促会办公室审核,可由文促会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支持额度,最高可放宽至3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方式

(一) 出口导向类项目。

1、 申请单位按照“中国文化贸易促进网”

(www.culturetrade.com.cn)定期发布的申报要求,可于每年2月和8月向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自申报截止日期后2周内,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筛选、预审。

3、 平台运营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上报至文促会办公室审核。

4、 文促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5、 文促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的材料上报至文促会,由文促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6、 审批通过后,平台运营机构将在“中国文化贸易促进网”上对核准项目进行公示,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申请方式。每年3月底前,平台运营机构向文促会办公室提交公共服务类项目“年度工作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经文促会批复同意后,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文促会办公室申报。文促会办公室对每个项目审核并报文促会主要领导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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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批复实施。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申请方式。申请一般每年四次,分别在每季度月末前结束。申请单位向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平台运营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后报文促会办公室,文促会办公室对每个项目审核并报促进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给予批复实施。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个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累计纳税额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出口导向类项目费用清单(见附页一)

8、申请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金融机构放贷证明、利息支付凭证等

9、项目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出口贸易合同、报关单、外汇收支凭证、获奖证书等

10、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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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公共服务类费用清单(见附页一); 6、公共服务类项目计划书(见附页二); 7、公共服务类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见附页三); 8、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7、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知识产权存在争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二年; (三)申请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请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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