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单位、项目或产品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 第十三条 告知与回避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一经审核批准,将在“中国文化贸易促进网”上进行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文促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资金项目的申报。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遇到与本人有关的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总结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于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受文促会办公室委托的平台运营机构提交当年受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平台运营机构汇集整理后报文促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跟踪与监督
文促会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两次对扶持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项目资助绩效进行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文促会。
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项目全程跟踪、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调研等。资助金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为必检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文促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调研及组织专家评审的费用,报文促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专项资金管理费中支出。专项资金管理费按文促会年度批准资助总额度的1%在专项资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 停止资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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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促会办公室对资助项目单位发生以下行为时,将采取暂缓拨款直至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同时在以后3年内取消该违规单位的资助申请资格。
(一)已资助项目未正常开展或实施不力,以致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二)违反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扶持资金; (四)同一项目违规重复申请;
(五)存在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 (六)违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未能实施的项目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被资助项目单位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告知平台运营主体并转报文促会办公室。文促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经文促会办公室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被资助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提交文促会办公室进行清算。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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