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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办法(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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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1 总则

1.1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员工的考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生育保险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3 管理职能

3.1 总经理工作部是职工考勤制度修订、发布、考核的检查监督机构。由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建立审批、登记、请假、销假等台帐。 4 审批权限

4.1 员工请休假按照时间长短,实行分级审批、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制度: 4.1.1 公司副总经理请休假由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公司领导批准。

4.1.2 中层以上干部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必须经主持工作公司领导批准。 4.1.3 其他人员请休假由部门领导批准。 4.2 风电场人员正常轮休由风电场批准备案。 5 假期类型、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5.1 法定节假日

5.1.1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有: 5.1.1.1 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5.1.1.2 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5.1.1.3 明节,放假1天(4月5日)。 5.1.1.4 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1.1.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5月初5)。 5.1.1.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8月15日)。 5.1.1.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2 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节日有: 5.2.1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5.2.2 “六·一”儿童节(6月1日),有十四岁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5.2.3 肉孜节,所有员工放假1天(视当地情况,时间另定)。 5.2.4 古尔邦节,所有员工放假3天(视当地情况,时间另定)。

5.2.5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节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足假期。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时,不补假。 5.2.6 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有关规定统一通知。 5.3 探亲假

5.3.1 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条件如下:

5.3.1.1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时配偶住所距离员工工作场所500公里以上的。

5.3.1.2 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时父母亲住所距离员工工作场所500公里以上的。

5.3.2 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3.3 职工的父或母一方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区,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3.4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第二年起到再婚前,可按规定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3.5 已婚职工在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第二年起方可享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3.6 男女职工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第二年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5.3.7 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未转正员工、未定级的见习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转正后方可享受,但上半年转正,下半年才能享受,下半年转正来年享受。 5.3.8 探亲假期天数

5.3.8.1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3.8.2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因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一方,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3.8.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的或员工自愿申请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享受一次,假期为45天。 5.3.8.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3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因各种原因,对已满8年以上没有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已婚员工,可另加假期,最多给予10天。

5.3.8.5 夫妇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分居两地者,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如一方职工需要享受探亲假,配偶就不能再享受,并应取得配偶工作单位或部门相应证明,方可给假。 5.3.9 符合第5.3.1项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探望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配偶或父母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在探望周期内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3.10 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包括慢性病)不能按时返回单位,须事先给本部门或总经理工作部来电、来信续假。返回时,持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病假建议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病历、化验单、药费报销单经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审批处理,如属实,方予补假。

5.3.11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但路程只算至探亲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城。一般往返路程假按路途在1000公里以内者每500公里计假1天,路途在1000公里及1000公里以上按火车或汽车实际行车时间计算,但最多往返不超过6天。

5.3.12 路途费报销:探亲可以报销至探亲地直线路途车(包括火车)船的硬席卧铺票及三等船票。

5.3.13 职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5.3.14 职工配偶或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往返路费,乘坐除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凭实名票据,按照往返直线路途可报销车(包括火车)船的硬席卧铺票及三等船票。 5.3.16 分期探亲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3.17 探亲假可与婚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合并使用,但必须提前单独申请。

5.3.18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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