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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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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徐翊民 男 1971年5月12日生 汉族 现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旗镇白旗村七社 电话:13331727273 被 告:舒兰市白旗镇政府 法人代表:秦树通 该镇镇长

诉 讼 请 求

1、 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原告由于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

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申请公开:

书面提供2015年度财政决算报表(含报告)和2016年度财政预算报表(含报告)各一份。(提示:请提供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实与理 由

经邮局查询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 原告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有义务

接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民的监督,应该依法受理申请人之申请。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请求事项没有任何形式的答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其违法并依法判令其答复申请人的申请。

此 致

舒兰市人民法院

原 告: 徐翊民

2016年7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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