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职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参照xxx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基本工资制度实施细则》,结合x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务公司)用工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工资制度的基本思路。
1、 调整工资关系。根据市场劳动力价位和岗位附加价值分析,调整不同岗位人员的分配关系,提高管理与技能人才薪酬待遇,控制一般用工成本。
2 、强化激励职能。突出岗位劳动要素,优化岗位设置,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体现岗位责任、能力、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
3、简化工资结构。按照薪酬待遇显性化、工资结构简单化的思路,归并工资项目,清晰职能,便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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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xxx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四条 xxx劳务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岗位工资制、协议工资制两种基本工资制度。
第五条 xxx劳务公司劳务合同工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由岗位工资、基础工资、津(补)贴、奖金四个单元构成。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设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助级职位、员级职位4个岗级,每岗级均设5档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岗位工资设8个岗级,每岗级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5个技能等级设置13个档次(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基础工资按照岗位工资设定,并随岗位工资调整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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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议工资制。对用人单位所需的紧缺技术人才,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由用人单位与xxx劳务公司双方协商,实行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协议工资制。
第三章 津(补)贴
第七条 建立工龄津贴。工龄津贴按员工的连续工龄确定,从参加工作次年起执行,每工作一年,每月工龄津贴标准3元,逐年增加。
第八条 上岗津贴。对聘任在关键(艰苦)生产岗位上的劳务合同工实行上岗津贴制度。上岗津贴按岗位出勤工作日计发。劳务合同工生产岗位上岗津贴标准暂维持原标准不变。
第九条 建立技师津贴。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聘任在岗的员工实行技师津贴制度,标准为技师每月150元,高级技师280元。
第十条 其它津(补)贴 1、幼师护士补贴。聘任在岗的幼师护士享受幼师护士补贴,标准为中级40元/月、初级2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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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型津贴。8吨以上特种车辆及30座以上的大客车驾驶员标准2.5元/日;其它车辆驾驶员标准1元/日。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工其它津补贴包括:夜班津贴、伙食补贴、误餐费、保健津贴、独子费、副食品补贴。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务合同工原执行的探亲、休假、疗养、防暑降温费、劳保、水电气暖补贴、物业补贴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工原执行的岗位生活补贴、技能生活补贴、边疆补贴、基本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取暖费、野贴、临岗津贴等停止执行。
第四章、工资套定办法
第十四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套定办法。按照任职资格、岗位工作年限和岗位等级套定。
1、对于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相符的,按岗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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