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矿产资源法》的修订问题-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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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的修订问题
作为国家第一产业的矿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担负着为下游四十几个产业提供原材料的重任,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矿业界各种利益主体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权力办矿、采富弃贫、非法转卖矿产资源等不法行为频繁发生。这不仅导致对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严重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而且导致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发以及刑事案件等严重后果。青川血案正是当时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规定不到位的悲剧缩影。 法律缺位下的矿业开采乱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制度一度空白,我国学者对矿业权研究也较少,而法学界对矿业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直到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出台,才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提出有关矿业权的条款和内容,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并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
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曾对整个矿业发展发挥过很大的作用。经过数年的实践,到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将矿业权的解释和运用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局限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与当时的法制状况,《细则》中有关矿业权的规定仍很抽象,无法在矿业活动中得以广泛应用。当时,我国矿政管理出现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被虚化,造成国家资产大量流失,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矿业投资环境恶劣。
据原青川县黄金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20世纪90年代,在当地办理采金许可证是在黄金管理局直接办理,申请人写个申请、交钱就可以办证,基本上不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料等。申请人办理完采金许可证后,开采者看中主矿区外的哪块地,就可以直接在哪块地上开采。如今,广元黄金管理局和青川县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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