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0.01.18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18 【实施日期】2000.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责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工程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组织、团体负担的人民防空工程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国家,省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 3
第二章 建设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规划和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地下商业、交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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