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典主义文学的典范
论文关键词:莫里哀 《伪君子》 古典主义
论文摘要:《伪君子》是法国古典主义戏剧作家莫里哀最著名的喜剧之一。高超的写作技巧,崇高的美学价值,使得这出喜剧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并长久地屹立于世界戏剧之林。这部莫里哀的代表作,是古典主义文学的典范。
《伪君子》创作于古典主义是欧洲文论主流的时代,同时,它的作者莫里哀,是法国最著名的古典主义戏剧家之一,这就使得《伪君子》很自然地遵守了古典主义的创作手法,并在古典主义文学史上闪耀着光芒。
莫里哀原名让·巴卜梯斯特·波克兰。他是法国喜剧大师,古典主义文论巨匠。他留下了许多不朽的名作,在文学界获得了广泛的赞誉。他对文学的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获得了许多学者和思想家极高的评价。
让·夏普兰(Jean Chapelain)是法兰西学院最著名的学者之一,他认为莫里哀是“本世纪的泰伦斯和普伦塔斯(均为古罗马著名戏剧家)”,在他看来,“莫里哀了解喜剧人物,并刻划自然。他最好的戏的人物也恰如其分地创造出来。他的道德教训是好的,他只要留心不说下流话就行了。”圣·艾如尔孟(St-Evremond )说“莫里哀是本世纪的妙手,法兰西人民一直在想念,也将永远在想念,对他所模仿的那些古人来说,假如他们能起死回生的话,他会是不可模拟的。”伏尔泰指出,《伪君子》揭露了伪君子们的所有丑陋面,对当时的社会风气的净化以及人们的自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创作手法上遵循了“三一律”的原则
布瓦洛在《诗的艺术》中提出了“三一律”,这一基本原则成为17世纪戏剧创作的准则,也是古典主义的基石。布瓦洛指出的这个规则如下: 剧情发生的地点也要固定,标明, 庇利牛斯山那边诗匠把许多年, 缩成一日,摆在台上去表演, 一个主角出台时还是个顽童, 到收场时已成了白发老翁。 但是理性使我们服从他的规则, 我们就要求按照艺术去安排情节, 要求舞台上表演的自始至终, 只有一件事在一地一日里完成。
从布瓦洛对“三一律”的说明来看,我们知道“三一律”要求时间、地点、情节三者的一致性,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情节。也就是说,戏剧的发展应该限定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并且是在24小时内进行的单一线索的情节。《伪君子》的故事就是在“三一律”的指导下发展的。虽然《伪君子》是一部五幕三十一场的长剧,但是它却一直发生在同一个地点,并且只持续了一昼夜,整部戏剧紧紧围绕着揭露答尔丢夫的虚伪本质这一主旨展开。第一幕第三场中,克莱昂特说他说完“早安”就离开。从这句话,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到它表明了这部戏剧开始于早上。在戏剧的结尾,第五幕第三场时,王爷出场对桃丽娜说“早安,好姐妹”。
这个对话很自然地告诉读者此时是第二天清晨,整个故事发生在一昼夜之间,完全遵循“三一律”的规则。除此之外,整个故事的序幕、开端、发展、高潮发生的地点从未改变,都是在奥尔恭的家中。这就符合了“三一律”准则关于同一地点的规定。在情节方面,整部戏剧只有唯一的主题,那就是揭露答尔丢夫的虚伪本质,这也符合“三一律”同一情节这一规则。由于《伪君子》完全遵循“三一律”的规则,因此,《伪君子》是一部古典主义著作。
二、贺拉斯的人物塑造上“类型说”
在《诗艺》中,贺拉斯提出了塑造人物的“类型说”,即同一类的人物都应有自己典型性格。贺拉斯认为,不应该让孩子做成年人做的事,而应该让孩子在阳光下尽情享受自由的草地,奔驰的骏马和惬意的追逐;中年人应该创造财富,结交朋友,树名立业;老年人则应该是念旧的,抱怨的,时常回想曾经的年轻岁月。
自从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人物“类型说”以来,古典主义剧作家便遵照这条准责塑造人物,莫里哀也不例外。在《伪君子》中, 主角答尔丢尔的性格完全是单一的,一直伪善而没有其他的特点。在整出喜剧中,他没有任何心理上的变化或领悟,毫无个性可言。他在整出戏剧的表演就仅仅是为了表现伪君子这一类人共有的虚伪本质。答尔丢夫被模式化了,成为了伪君子最典型的代表。
为了准备答尔丢夫的出场,莫里哀设置了两幕没有主人公达尔丢夫的戏。这两幕剧充斥着奥尔恭家人的争吵和冲突,他们争执的原因就是还未露面的答尔丢夫。在奥尔恭家人中形成了对答尔丢夫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方面,柏奈尔夫人高呼答尔丢夫是一个“圣洁的人”,关心的只有上天的利益;另一方面,达米斯和桃丽娜却形容其“卑劣”,“虚伪至极”。正当读者们困惑于真正的答尔丢夫的性格时,第三幕拉开,答尔丢夫登场了。他对仆人劳伦斯说,“倘使有人来找我,你就说我去给囚犯们分捐款去了。”一句话,让读者以为这是一个多么无私高尚的君子呀。然而,他的行为却显示了他的口是心非。纵使他再怎么向他人吹嘘自己的苦行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他的贪婪,他旺盛的口腹之欲,与其所说的是多么不相称:他的食量有六个人之多,能够吃下两只竹鸡,外加半只切成细末的羊腿。不仅如此,他还把自己包装成一个拥有崇高灵魂的君子,见到桃丽娜时还要丢给她一条手帕让她盖住胸部,认为这看了会使灵魂受伤,引起不洁的念头。可事实证明,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无耻小人。他不但接受奥尔恭提出的与玛丽亚娜的婚事,企图拆散玛丽亚娜和其未婚夫瓦赖尔;更过分地是他还勾引奥尔恭的妻子欧米尔。种种行为表明,答尔丢夫是达米斯和桃丽娜口中的十足的伪君子,彻底的两面派。他的这一单一的性格特点,很好地表现了所有伪君子们的本质,也遵循了贺拉斯的人物“类型说”,是典型的古典主义的人物塑造法。
三、中心思想对王权的崇拜
法国古典主义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妥协的结果,因此,古典主义作家常常在作品中表露出对自己的政治倾向。17世纪是路易十四的世纪,他是文学、艺术和政治的核心,因此,他对文学领域有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得许多古典主义剧作家会在作品中表达自己对王权的拥护,并极力赞美路易十四,莫里哀也不例外。
《伪君子》中,莫里哀塑造了一个睿智英明的王爷。他说,王爷绝不是伪君子的朋友,任何伪善行径都逃不过他锐利的眼睛。他明辨是非,绝不会被动摇。在《伪君子》的结尾,奥尔恭一家受到伪君子答尔丢夫的陷害,情况十分危急。而万幸的是,这件案子是由英明的
王爷审判。正是由于王爷英明的决断力,他查清事实真相,还奥尔恭一家清白,并惩罚了虚伪狡诈的答尔丢夫。王爷成功地处理了复杂棘手的案子,惩恶扬善,使这部戏剧得以喜剧收场。
关于这个结尾,有着不同的解读。由于前四幕一直没有出现王爷这个人物,也没有任何关于这个人物出场的铺垫,以王爷的决断作为戏剧的结尾显得十分突兀。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个不恰当的结尾,是这部作品的败笔。而笔者看来,另一种说法则更为贴切。结尾的处理方式正好符合了莫里哀的古典主义思想。他的指导思想使得他自然地希望借由王权来解决普通百姓的纷争,处理棘手的问题,也在此赞美了王权。
《伪君子》在创作手法上遵循了“三一律”的原则,在人物塑造上符合“类型说”的规定,并在中心思想上赞美了王权。《伪君子》闪耀着古典主义的光芒,是古典主义作品的典范。
参考文献:
1.李健吾.莫里哀喜剧[M].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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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卢普玲,杨正和.镣铐下的美丽——论三一律的美学意义[J].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7(5)
从卢梭人民主权论看卢梭
【摘 要】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人民主权论,而其人民主权论所具有的空想性也构成了卢梭即享有民主主义者的赞誉又背负极权主义者恶名的因素。本文主要从卢梭人民主权论具有的空想性出发,来进一步分析对卢梭的评价。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空想性 让·雅克·卢梭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他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正因如此,卢梭成为了最有争议的思想家。在卢梭的头顶上曾经闪耀着民主主义者的光环,但是这也并未使其逃脱极权主义者的恶名。究竟是何种因素导致了对卢梭如此极端的两种评价?本文试图从卢梭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入手,以卢梭人民主权论的空想性来寻求此解。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1]在他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力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2]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卢梭要求建立社会契约,并指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却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和以前一样自由。”[3]并由此引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在这个概念中包含了卢梭思想中的一大核心即“普遍意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意”。卢梭将“公意”赋予普遍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一系列的特征,认为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国家主权是公意的构成,是公意的运用,它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正是在他所构建的“公意”这一概念之上,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
但正是由于卢梭人民主权论建立的基础——公意和此理论本身存在的漏洞,使得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具有极大的空想性。
以下将从卢梭人民主权论的具体内容来论证其的空想性: 第一,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
卢梭认为,国家是民众的结合体,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每个契约的缔约者交出了自己的全部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同时为了确保社会契约不沦为空洞的条条,卢梭指出,社会契约论必须暗含一种约定,即“无论是谁,如果他拒绝服从普遍意志,那么整个实体将迫使他服从;”[5]但是,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并没有给“公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公意”即“普遍意志”是同“众意”即“所有人的意志”同时出现的。卢梭指出:“所有人的意志和普遍意志之间经常存在巨大的差别:后者只关注共同利益,前者关注的是私人利益,它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可是如果从这些个别意志中去掉那些相互抵消的首尾两端的意志,那么普遍意志就是剩余的不同个别意志的总和。”[6]卢梭将“公意”与“众意”、“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对立,使“公意”失去了“众意”的基础,“共同利益”失去了“私人利益”的基础,公意也就成为了一个空泛的抽象概念,缺乏判断它是否是“公意”的依据。而且,在究竟何为“公意”这个问题并未解决时,迫使人民服从“公意”的这个“实体”又该由谁来担任,采取什么方式?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未得到很好的处理。在此基础上又建立起来的人民主权论也必然只是海市蜃楼了,它缺乏建立的坚实基础。
第二,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立法者必须无比公正
卢梭认为,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来体现的。并主张“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同时,卢梭还指出,“普遍意志总是正确的,总是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可是这并非说明人民的决议也永远是正确的。人总是希求自己的利益,可是并非总能看清这种利益。”[7]“普遍意志永远是正确的,可是指导普遍意志的判断并非总是明察的。……个人可以看清利益却不追求,公众追求利益却看不清,……于是从公共的智慧就产生认识力与意志在社会实体中的结合,并由此形成各部分之间的完美协作,最后形成整体的最大力量。这就需要有立法者了。”[8]也正是出于这样一种因素,就要求立法者能做到无比的公正。这个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者必须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同时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他必须十分的高尚,卢梭将其上升到了“神”的地位。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立法者几乎是不存在的,这也就使得卢梭所提倡的“人民主权论”在其真正的实施过程中缺少了实施的可能性; 第三,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直接民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卢梭指出,“主权只是普遍意志的行使,它永远不能被转让;主权体只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它只能由其自身来代表;权力可以转让,意志却不能。”[9]同时,“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普遍的,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这一实体的意志,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10]在这一基础上,卢梭认为直接民主制是最好的政体,否定了民主代议制,认为“代表这个概念,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他主张由人民选举政府,任命官吏,官吏无决定权,人民可以通过固定、按期的集会和表决来处理公共事务。但由于直接民主制自身的弊端,这些变成了空洞的口号。首先,直接民主制的实施必须在一个公民足够少,国家足够小的地方才可以。也就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提到“国家要非常小,人民便于集合,每个公民可以很容易地认识其他公民”;[11]只有这样,每个公民才可真正意义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政治,并且不是盲目的,而又不至于使国家事务的处理拖延很久,以致延误时机。其次,“民风要非常淳朴,以免事务繁多、讨论棘手”[12],这就要求公民都必须是“善”的,必须在自己的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出现不一致,毅然放弃自己的私利;第三,每个公民还必须在财产、地位等一系列问题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为了自己利益而屈服于其他一方的可能性,否则“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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