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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报批流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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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依据

1、《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府2000年第90号令);

2、《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

(2000)第8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发包管理

一、管理内容

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的备案、评标报告备案、合同备案。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备案办事时限

1、 符合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2、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3、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评标专家的备案,符合条件的,即时即办。 4、 评标报告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5、 合同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施工发包

一、施工招投标的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

1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属于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范围。

2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3区、县招标投标办负责本地域内总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4市招投标办和外高桥保税区招投标办共同负责外高桥保税区内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5浦东新区招投标办负责本区立项及前款限额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二、专业施工分包管理

专业施工分包按市建委沪建建(99)第07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专业施工承发包进场交易的通知》规定:凡本市地域内建设工程的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等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交易活动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建设工程施工总包企业有能力自己进行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专业施工的,须将专业施工的内容报相应的分中心备案。 园林绿化项目按沪建交【2000】第003号文件规定均集中在园林绿化交易分中心交易。 三、 施工招标登记前应完成的手续: 1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报建; 2招标人的招标资格经审查通过; 3设计招标手续已办完; 4勘察招标手续已办完。

四、办理施工招标登记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招标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外贸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报建表、立项批复及扩初批复;

3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

工程设计发包

一、设计招投标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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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依法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设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按市建委1989年7月20日所颁沪建设(89)第373号文件《关于扩大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范围

1.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包

括科教、文卫、体育等工程);

2. 总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一百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规划要求确定是否设计招投标); 3.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三、设计招标登记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市招投标办办理设计招标手续。

工程勘察发包

一、勘察招投标的管理部门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勘察分中心(以下简称勘察分中心)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勘察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勘察招投标的范围由市建委所颁沪建设(89)第60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属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勘察任务须进行勘察招标”。 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按市建委1989年7月20日所颁沪建设(1989)第373号文件规定:

1.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包

括科教、文卫、体育等工程);

2.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三、招标登记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勘察分中心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项目登记表》办理招标手续。

勘察分中心地址:鲁班路209号二楼,联系电话:6301916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施工监理发包

一、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委指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分中心)进行施工监理的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的交易活动。

二、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监理: 1、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3、住宅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上述范围内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应进行公开招标。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区(县)政府立项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交通、水利、通讯、商业、文教、体育、卫生福利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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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监理招标申请。1 建设项目IC卡;

建设单位(甲方)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2 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3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审核表(建设单位符合发包资格要求的可自行招标,不符合者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

一、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范围

本市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

二、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管理部门及受理审核申请的分工 本市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部门为市以及区县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受理分工:

(一) 市区范围内住宅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办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由市住宅局会同项目所在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1. 建筑规范在30万平方米以上; 2. 市统征基地;

3. 建设用地位于内外环线之间配套建设条件复杂区域。

上述情况以外的,市住宅局委托项目所在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二) 金山区、松江区及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区、崇明县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局委托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三、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程序

(一) 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受理审核申请的分工,到相应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并按建设进展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二) 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该住宅项目的市政、公用配套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对配套条件较复杂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每月下旬组织市政、公用、电力等各专业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 经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住宅项目,核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对经审核暂不具备配套条件的住宅项目,由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以公函形式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四) 经核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作为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该住宅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作为住宅项目初步(扩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批复内容之一;作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必要条件之一。

经核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列为受理招标项目登记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附件(一)

内外环线之间配套建设条件复杂区域范围

1.浦东新区:

龙阳路以南,罗山路以东,杨高中路以南,杨高北路以东,东高公路以北与外环线之间的地区。 2.宝山区:

高镜镇、松南镇地区及顾村镇外环线以内地区。 3.嘉定区: 外环线以内地区。 4.闵行区: 外环线以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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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汇区:

①、吴中地区即蒲汇塘以北,中山西路、宜山路以西,徐虹支线以南,闵行区以东地区; ②、龙华机场地区即黄浦江以西,龙吴港以南,龙吴路以东,龙水南路以北地区; ③、华泾地区即淀浦河以南地区。 6.长宁区:

沪青平公路、虹桥路以北,规划北虹路以西,天山路以南,平塘路以西,闵行区以东地区。 7.普陀区:

①、沪宁铁路以南、万镇路以西地区; ②、沪宁铁路以北、真北路以西地区。 8.闸北区:

北长港以北,共和新路以西地区。 9.杨浦区:

逸仙路以东,三门路以南,国权北路、武川路以西,仁德路、武东路以北地区。 附件(二)

办理配套建设条件审核需提交资料一览表 需提交资料(打★) 文件图纸名称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 表明项目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图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报告或其他上报计划文件 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选址意见通知单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 立项批复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经批准的市政专业规划(大基地)或雨污水征询回复(小基地) 上水、供电、煤气、电话、公交、交通等规划(大基地)或 征询回复(小基地) 扩初设计方案及批复

★ ★ ★ ★ ★ ★ ★ ★ ★ ★ ★ ★ ★ ★ 申请项目选址★ ★ 选址意见书/可行性报告批复 ★ ★ 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扩初设计批复/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 ★ 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防雷中心

二、报批对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三、报批程序:

1、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须将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同时报审。 2、 建设单位将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有关审图机构审核。 3、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手续。

4、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在

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防雷中心出具《上海市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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