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者权利。这种契约漏洞致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因数额不大,消费者怕麻烦,也无从查找经营者,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三、发达国家及地区对预付卡的规制。
从全球预付卡市场看,当前国际市场上预付卡行业体系日渐成熟,应用范围日益广泛。据统计显示,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已从2005年的约3000亿美元,扩大到2007年的约8000亿美元,再到2009年的10526亿美元,2009年全球预付卡增长速度达到17.29%,近几年更是增长迅猛。尤其是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中,与预付卡类似的代币票券的发行与规制已基本成熟,考察这些国家预付卡的发展及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郑祺(2005)在“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着重介绍了日本与美国对预付卡的管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美国预付卡的发展与规制
预付卡作为一种非现金的小额支付手段,其雏形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校园卡,这也是最早的封闭型预付卡产品。80年代后预付电话卡开始在美国兴起,90年中期开始出现开放型的礼品卡。发展到今天,美国封闭型预付卡市场已基本成熟,但开放性预付卡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
在美国预付卡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统一规则来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与销售。究其原因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相当部分的学者和实业界人士认为:预付卡技术日新月异,但尚未成熟;消费者还缺乏足够的使用经验;对消费者与发行者建立有效契约关系的能
力存在置疑;与之相反,赞成出台相关法律规制的学者认为:预付卡市场缺乏相应的规范极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目前,美国主要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规制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郑祺(2005)曾指出目前美国主要通过四部法律规制预付卡。其中有两部联邦法:即《联邦存款保险法》(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和《E规则》(Regulation E)。另外还有两部州法:即《无主财产法》(abandoned property laws)和《资金划拨主体法》(money transmitter laws)。
从《联邦存款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看,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预付卡并不属于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制的范围。只有在预付卡所示资金被定义为联邦存款保险法项下的“存款”时,才可能讨论适用该法对预付卡进行规范的问题。然而目前尚无任何一个权威机构明确所有种类的预付卡资金可以归为联邦存款保险法定义的“存款”范畴,但是一旦确立了预付卡的“存款”性质,发行预付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就会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E规则》与《联邦存款保险法》的适用面临着同样困境,也仅能对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限制。根据一项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声明,《资金划拨主体法》对“金融机构”和“账户”皆采取广义解释,“以保证所有提供相当于电子资金划拨服务者及其涉及的账户都受制于同一标准,拥有那些账户的储户受到同样的保障。”因此不能排除在今后《资金划拨主体法》和《E规则》被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可能性。《无主财产法》旨在防
止由于持卡者的健忘、疏忽大意或者发卡者的不正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护那些忘记使用卡中余额的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对于《无主财产法》是否适用于所有预付卡也存有争议。一些州为了将所有预付卡包括在《无主财产法》内而通过了修正案,也有一些州明确将预付卡排除在外。
(二)日本预付卡的发展与规制
日本是预付卡使用最普遍的的国家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使用及监管作出明确规定。《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法、保证金规则等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体系。总的来说,这个体系由“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监督与发行协会制度”、“保证金制度”构成,该体系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主体、使用方法、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申报登记制度。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以下简称“自家发行证票”)实行申报制度,第三人发行型预付式证票(以下简称“第三人发行证票”)实行登记制度。申报制度包括基准日余额申报制度和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该制度遵循申请、审查、登记、公示的运作方式。
——地位继承制度。发行人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和自然人的继承时,该业务的受让人或合并、分立后产生的新法人,继承原预付式证票发行人的地位。
——监管与发行协会制度。对预付卡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内阁总理
大臣的报告书审查权、立入检查权、业务改善命令权、取消登录权和监督处分权等项监督权上,规范重点是会计账簿的监管。预付式证票发行协会旨在保护预付式证票购买者的利益,其主要业务有:第一,对会员发行预付式证票进行指导,确保其发行业务合法合规;第二,对会员缔结证票买卖合同进行指导,维护购买人利益;第三,帮助购买人解决购买证票所引起的相关问题,接受消费者对会员发行人的投诉;第四,为维护购买人利益的其他必要业务,包括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提供必要的情报和服务。
——保证金制度。发行人在基准日之时所发行的证票凡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第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提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的一种制度。
(三)欧盟与其它地区预付卡的发展与规制
欧盟是预付卡应用较为广泛的地区。依据欧洲PSE顾问公司的研究显示,2006年时欧洲预付卡年交易量为1.5亿笔,占卡支付交易量的5%、交易总额的3%。并预计到2010年将达23亿笔,占卡支付总量的30%,增长率将超过110%。
我国台湾地区自1992年开始首次发行预付卡以来,目前已将预付卡式购物卡纳入契约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和监管。2006年10月发布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公告,全面规范零售服务业的礼券发售。此外台湾《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通过对准入机构的控制、资金规模的限定、保证金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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