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的基本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为代表的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对土地及其所附民众的所有。
夏商:土地王有制。西周:井田制。贵族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无处分权即《礼记》所谓的“田里不鬻”。
2、契约
西周已有傅别质剂与书契等契约形式,并且对契约有关事务及诉讼的处理,已设置司约、土师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周礼》曰:“听称责(债)以傅别”,郑注云:“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质剂是商品买卖的契约。《周礼》云:“听卖买以质剂”,贾公彦疏:“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质剂长短不同,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用长券即“质”,而器皿等小宗交易则用短券即“剂”。
3、婚姻家庭继承 ①婚姻制度 A原则:
a商实行多妻制,妻妾界限不明显,贵族中盛行滕嫁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贵族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只有平民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即所谓的“匹夫匹妇”。
b同姓不婚(原因有二:基于优生的考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基于政治上的原因,“附远厚别”,附远是使异姓贵族来亲附;厚别,是严格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B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礼记》)。 C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必须履行“六礼”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姓名,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议定婚姻)、纳征(送交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
D婚姻的解除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更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 ②家庭继承制度
夏商已确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原则以维护父权家长、族长及各级宗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家族关系中,父权又表现为夫权,明确规定“男帅女,女从男”的夫主妻从关系,并进一步规定:“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子女不能控告父亲。
西周的继承制度称为“继统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王位和爵位的继承问题而制定的。西周的继承主要为宗祧继承(宗庙和远祖之庙),将主祭权与王位的继承权合二为一。财产继承从属于宗祧继承,庶子的财产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因此也没有继承权。
(三)刑法制度 1、刑罚原则
总原则为其方法指导思想即“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刑兹于无赦”。具体来说可归纳如下:
① 矜老恤幼原则(悼耄不刑) 《礼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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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唐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及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时乃不可杀。
惟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周礼》“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③同罪异罚
法律上的等级特权:贵族犯死罪令自裁或秘密处死,不当众行刑;不适用宫刑;“八辟”之法。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④罪疑惟轻从赦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⑤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尚书·胤征》:“歼厥渠魁,胁从罔问” ⑥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 《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主要刑罚种类 ①五刑
西周初年:黑、劓、宫、刖、杀(《礼记》) 西周中期:墨、劓、 剕、 宫、辟 ②鞭、扑、流、赎 ③族刑。 夏:孥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在有扈氏曾发布一道命令:“左不功于左,汝不恭命;右不功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商:孥戮、劓殄。 ④劳役刑:《周礼》:“以圜土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⑤拘役刑:西周“嘉石”拘役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别罚坐嘉石三、五、七、九、十三天,拘役三、五、七、九个月至一年。
3、主要刑名
①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 A.违抗王命罪 《国语》:“犯王命必诛”。 B.不从誓命罪 C.犯上作乱罪 D.“变礼易乐”罪 ②道德方面的犯罪 A.群饮罪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对殷遗民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即以教化为主。
B.“三风十愆”罪
商朝初期,吸取夏桀恒舞酣歌,贪财好色,昏庸无道遭致灭亡的历史教训,伊尹制定了防止官吏腐化堕落的官刑“三风十愆”罪 。“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十种犯罪行为,分别为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亲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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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徒)等。《墨子·非乐》说:“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意思是说,邦君、卿士犯了巫风,要罚丝二束。
C.弃灰于公道罪 D.不孝罪
《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夏朝已有不孝罪,西周将其发展为“不孝不友”罪,《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③侵犯生命及财产的重罪 A.昏、墨、贼
“昏、墨、贼,杀。”本皋陶之刑,后为夏所沿用。叔向解释曰:“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B.杀人越货罪 《尚书·康诰》:“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旨憝” C.盗窃牛马罪与拐卖奴隶 《尚书·费誓》:“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四、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及其过失责任
①司法机关夏商周三代王均为最高司法长官,对重大案件有最终裁决权。夏商周三代在中央设置司法机关的情况分别为:
夏:“大理”(司法官员称“士”、“理”) 商:“大司寇”(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实行神明裁判 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 地方上分别设:
商:内服地区设“蒙士”
周: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西周与司法相关的官员有: “司刑”:负责五刑的实施 “司刺”:征询意见,宥过失、赦老幼 “司厉”:侦查盗贼、非法贸易 “掌囚”:负责羁押、看守 “掌戮”:追捕重大现行犯 “司约”:负责民事契约缔结 “司督”:负责审理民事纠纷及监督盟誓 “布宪”:负责法律的公布与宣传 ②法官过失责任 为了做到秉公执法,西周规定对审判中的徇私枉法行为要追究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尚书·吕刑》说:“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意思是司法官在作减等处理时,存在着畏惧权势、私报恩怨、庇护亲属、收受贿赂、接受请托等五种弊端。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司法官就构成了犯罪,必须处以和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我国关于司法官员法律责任的最早规定。
2、诉讼分类及诉讼费 《周礼》云:“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曰:“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讼谓以财货相告者”。“剂”为“诉状”,“造”为“ 到庭”。
凡刑民案件一般要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但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收取相应的费用。“狱”:“钧金”(黄铜30斤),讼:“束矢”(箭1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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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制度
①重视运用各种证据 口供、“盟诅”起誓、刑讯逼供 人证、物证、书证及勘验结论:“凡民讼,以地比证之(人证);地讼,以图证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书证)(以上均见于《周礼·地官》)。西周还十分注意现场勘验,如《礼记·月令》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听狱之两辞”兼听。 ②依法审理
要求司法人员依照刑书条文审理案件,如《尚书·吕刑》曰:“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即要求司法人员依据刑书谨慎断案,务使罪刑相符;对于刑书无明文规定的,则依照类推原则“上下比罪”,而不能主观臆断。
③“五听”审讯方式 西周总结了“以五声听狱讼”的方法来帮助确认口供的真实性。“五听”,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等五个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虽然带有主观唯心主义的色彩,但却是当时审判经验的总结,与神明裁判相比具有进步性。
④“乞鞫”
判决书应向犯人宣读,犯人不服的可在上诉期限内上诉,被称之曰:“乞鞫”。上诉期限,因地区不同而长短有异,如《周礼》曰:“凡士之治有期,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年。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4、狱政管理 ①监狱
夏时设有“圜土”、“夏台”。 西周时统称为“囵圄”,也叫“圜土”。 ②刑具
梏(加颈上)、拲(两手共一木,加手上)、桎(加脚上)。 《周礼·秋官·掌囚》:“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 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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