吨煤增加费用以及铁路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8.试采归纳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1)井上下对照图。
(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3)地表和路基的移动变形曲线图,其中对路基应有下沉、横向水平移动、纵向倾斜和纵向水平变形的四种曲线。
(4)采动前后的线路纵剖面图和横断面图。 (5)路基点的下沉速度曲线。
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规程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执行说明】(一)防止煤仓、溜煤(矸)眼的堵塞,采用下列措施: 1.煤仓漏斗的角度设计为60°,并在其斜面上铺铸石板;在漏斗的斜面上自上而下地在四周安装两层空气(风)炮装置;有条件的可布置2个及以上放煤孔。
2.溜煤(矸)眼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碹或拱形金属支架等整体性支护。 3.煤仓或溜煤(矸)眼应当选择在非含水层内,否则应采取封堵措施;煤仓或溜煤(矸)眼上口应防止水流入其内。
4.煤仓或溜煤(矸)眼的上部入口,应当安设钢轨或钢料做成的筛篦。 5.溜煤(矸)眼、煤仓的一侧用隔墙留出处理间。
6.对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检查煤仓、溜煤(矸)眼时,必须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1.停止上下口所有运转设备,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严禁人员从下口进入观察处理,严禁采用水冲法从上口处理煤仓堵塞。
2.清理上仓口,查明情况,制定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
3.必须查明有无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符合规定。 (三)处理煤仓、溜煤(矸)眼堵塞,采用下列措施: 1.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必须确认在不危及操作人员以及周围人员的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 3.必须有监视或警戒人员在场,严禁1人作业。
4.严禁用明炮或糊炮处理堵塞,严禁人员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处理堵塞物。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17.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执行说明】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通风安全仪表主要包
括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
18.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
【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执行说明】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和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按本条款采取措施;新建、扩建矿井回风井必须专用,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安全出口。 1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分区式通风
【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执行说明】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盘)区生产,后期增加生产采(盘)区必须增加回风井并配套增设主要通风机系统,实现分区式通风或者
对角式通风。
2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执行说明】准备采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见图5。
图5 倾斜长壁工作面超前区段布置示意图
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规程条文】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执行说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向采煤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Y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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