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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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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普通法院,相对于行政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而言,只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不受理行政案件。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相对于其他专门法院而言,不仅受理民事、刑事案件,而且也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法院组织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司法机关,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有一个完全独立并拥有独立司法权的行政法院体系。

检察机关的性质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公诉机关,另一类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来看,检察机关的设置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审检合一与审检分离。

检察可以从属于行政,也可以与行政一体,还可以与行政平行。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部分。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 (1)法律监督权,具体分为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部门监督; (2)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控诉权; (3)参加民事诉讼权; (4)参加行政诉讼权;

(5)其他职权,包括法律咨询权、参加行政管理权、参与立法权。

司法行政机关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国家有关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涉及法院和法庭的管理,法官选任的准备工作和法官及司法人员的相关培训、调动等事务,管理监狱和劳动改造所,以及指导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等。

在实践中,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行政系统内部,联邦制国家则设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行政机关。

四、司法审查: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法院阻止行政机构的行为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法院有权阻止行政组织超越法律条文所确立范围之外的行为;其二,它们同样有权制止行政机构违反正当程序办事的行为。

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和罗纳德·M·莱文在1990年所写的《行政法与过程》中指出,司法审查的主要功能在于,要求行政机构提供能够支持决议的事实,做出合理的解释,并借此鼓励理由充分地进行决策。

司法审查的范围囊括了处理有关法律和宪法权利、法定的权限、所需程序的使用、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采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行动等广泛的领域。但是同时,司法审查也会受到机构能力,尤其是法院方面的诸多因素的限制。

案例讨论:香港的政制框架

讨论问题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如何产生的? 2.怎样理解《基本法》所具有的宪法功能? 3.如何从宪政角度评价香港政治制度框架?

第四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State structure),指国家机构、国家制度、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与相互关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界定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国家权力行使权并规范其运用程序的制度模式。 主要内容:

(1)国家职能赖以实现以及国家权力行使权借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国家区域构成单位划分;

(2)各层级区域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划分;(3)处理全国性政府与区域性政府之间纵向职权关系的原则;

(4)各层级政府之间权限争议的解决方式。

总之,其核心问题就是,全国性政府与各级区域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应的利益和财富分配。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的共同的基本特征:

(1)国家结构形式表现出某种类型的民主事实;

(2)各层次政府的地位和权限由宪法或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

(3)行政区划和职权的配置状况经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4)建立了各级政府间的冲突协调机制以及法定的权限纠纷裁决机构;

(5)有宪法意识较深厚的国民、具备法治观念的政治家和文武官员队伍,以及较为廉洁守法的政府。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首先,按照建立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原则,国家结构的现代形式主要分为两种,即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其次,将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形式比较简单,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的国家;而复合制是形式比较复杂,由两个或者多个成员国家组成的复合国家。

最后,介于联邦制与单一制之间,还存在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这就是像英联邦那样的国家间的共同体。

判断该政治实体是否是国家的标准:有关政治实体的中央机构是否拥有主权权力。

具体来讲,就是要看政治实体的中央机构有没有独立自主地对该政治实体全部或至少其中一部分事务做出最后决定的权力,以及能否通过其设立的公共强制机构直接对居民贯彻这一决定。 由此可见,国家间的共同体是一个有名无实的国际联合形式,不能算国家的结构

形式。同理,由于邦联制的中央机构没有主权权力,因而邦联制也不是国家的结构形式。

事实上,单一制与联邦制是当代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类型。

第二节 单一制

一、单一制的界定

单一制是指在国家权力行使权纵向配置和运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单独享有全部的主权权力,而区域性政府分享其他国家权力行使权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要确切地描述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就得将职权具体区分为管辖对象和管辖方式两个部分。

所谓的管辖对象是指按管辖事项的范围确定的职权,而所谓的管辖方式是指对管辖对象实施管理所能够采取的措施。

一般来讲,人类社会的全部事务中,减去依法律和习惯应由公民、其他自然人、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组织、自治性团体和社区自主处理的事项,再减去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项,所得的余数就是中央有权处理的事项。具体来讲,中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对外关系、国防、征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促使公民履行义务,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其中,一些事项属中央的专有权范围,而另一些则是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的。

中央是中央与地方这一对矛盾的主导的和决定性的因素。

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

地方自治英国出现最早,最有影响。

英国中央政府的管辖事项主要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办理外交、国防、税收,规范和调控社会机构及政治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制定和执行预算,提出和通过决算,推行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

从管辖方式上看,英国中央政府的职权可分为由议会结合国王行使的职权,以及名义上由枢密院、实际上由内阁行使的职权。 英国中央政府的主要职权: 首先,制定宪法性法律。 其次,制定民事和刑事法律。 再次,通过私法案。

最后,依法或依惯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规章等。 单一制下的地方自治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由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依据本地居民的意志,在法定的权限内独立自主地管理本区域的公共事务。实际上,地方自治权就是地方政府管理本区域公共事务的范围,以及为实现其管理职能而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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