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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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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5]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12.05 【实施日期】2005.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71号)

各市卫生局: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预防接种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接种单位的分类与设置原则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指定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1 / 3

我省的预防接种单位分为两类设置:一类为新生儿接种单位,一类为一般接种单位。

新生儿接种单位主要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任务,可以不设立预防接种门诊。设有产科病房的各级各类医院原则上均应指定为新生儿接种单位,承担新生儿预防接种任务,并做好与其它接种单位的衔接工作。一般接种单位承担除新生儿免疫接种任务以外的其它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接种任务,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指定一个一般接种单位,城市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农村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不便或者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以增设1~2个接种单位。我省范围内的一般接种单位均必须按要求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一般接种单位时,必须明确其承担的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责任区域,原则上只有承担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方可开展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确因预防接种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其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成人用疫苗等的接种任务或者外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接种任务。 二、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准入管理

根据《条例》 规定,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各市卫生局应当对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培训工作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我省范围内的预防接种人员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相关证明(卡介苗接种人员须通过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合格证上注明),统一编号管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每名预防接种人员的编号均为十位数,编码规则为: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域国家代码,第7-10位为顺序码。新的证明启用后,原有的各种预防接种人员证同时废止。 三、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我省范围内的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均应当具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条件,具 2 / 3

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

合格的医护人员,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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