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8-3-3
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
报告有关情况
——接受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
结果明显异常报告
1 2 3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其他行政权力 主项名称 4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6 7 8 9 10 11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要求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报告有关情况 接受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报告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定机关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窗口 无。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1—5773921/5595346 0771—5775917/559584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412 设定依据 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 1
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13 14 实施对象 行使层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级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4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15 权限划分 16 17 行使内容 通办范围 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无。 当场办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4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9 实施条件 20 21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无。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含中介服办结时限 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对提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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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书应使用A4型纸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报告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3 24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办件类型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详见附件1。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25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无。 无。 即办件。 窗口办理。 不可预约。 不收费。 无。 无。 不可网上支付。 邮寄/自取。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注意事项: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报告内容包括:辐射监测数据、废旧金属来源、回收时间等。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5 责任事项 2.监管责任: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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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1.对符合的不予接受; 2.对不符合的予以接受;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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