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 运行。 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6.6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 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
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 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6.9
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6.10
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6.11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 TT
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 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6.12
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6.13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 ( 线 )
中的绿 /
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6.14
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6.15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 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 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 ( 座 )
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6.17
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 接在电源的相线中。 6.18
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需共用原有的电力线路,应征得用电管理部门认可。 6.19 0
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 O
类设备。 6.20
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 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6.21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6.22
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 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6.23 露天
(
户外 )
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7.1
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 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 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 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
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 7.2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 维修后需要检
验的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7.3
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 外露。 7.4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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