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营业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
1.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对物品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应专库存放,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5.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织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6.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及擅自增加用电设施。
7.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8.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9. 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10. 严禁在仓库内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1. 生活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焚烧易燃易爆物品。
12. 生活区走廊要保持畅通,不准堆放杂物和易燃物。 13. 宿舍内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如需要装接电器设备应请电工按规程进行安装。开关、闸刀破损要及时更换。严禁任何人随意挪用、破坏消防设施。
14. 员工应熟悉“一畅两会”要求,掌握灭火、逃生、报警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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