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求、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7)决定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4 审查决定一般取回权 深圳中院要求,管《企破》38条 理人受理取回权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管理人确认取回权成立的,应当报法院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法院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 审查决定出卖人取回权是否支付全部价款 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企破》39条 6 代表债务人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企破》20,25 7 债务人出现法定情况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企破》43条,108条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1)接收债权申报材料 (2)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 8 接受,审查申报债权 《企破》57,58,46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 料编制债 权申报登记册。 (3)审查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 权。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债权催收证据 的,不予确认。 债权表需要在第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 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补充申报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4)编制债权清册 (5)保存债权申报清册及债权申报材料, 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将债权申报清册寄送至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供其查阅;债权人对清册有异议的,管理人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据。管理人应对其证据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册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其说明原因,对清册不予更正。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上诉应在一债会后一个月内提出。未出席会议(7)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的债权人应在获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裁定债权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1)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 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 9 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 《企破》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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