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东噶尔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6月10日全体社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拉毛才旦、东代、刀吉才旦、仁欠当知、豆格杰等5人发起,于2011年6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市东噶尔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出资总额:壹佰壹拾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拉毛才旦
本社住所:甘南州合作市佐盖曼玛乡美武行政村上浪坎自然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销售及养殖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奶牛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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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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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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