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个观点,公民教育“四以”说。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王东虓认为:公民教育应以培养民族精神为首要任务,以权利和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以培养公民意识为核心,以培养具有高度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精神,具有团体精神和祖国民族意识的好公民为宗旨。我认为公民是国家的基石,公民教育不管是对人的全面发展,还是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都是个先决条件。 三、我国公民教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公民教育的认识没有厘清
1. 从对我国公民教育研究的梳理中可以发现,公民教育研究与实践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实践而发展的,公民教育可以说是“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或者说是“续接70年前的历史”。然而,尽管有学者早在2002年就指出对待公民教育的三种误区,即“把公民教育简单地与资本主义性质联系”、“把公民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对立”和“把公民教育狭义地等同于公德教育”,并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区别与联系,[3]但受思维惯性的制约,当前仍有不少公民教育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未能走出误区,这无论对公民教育理论的发展还是对相关实践的切实展开都产生了制约作用。
现代公民教育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认同, 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核心是一种社会主体意识的培养; 二是培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懂得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 而不享有权利的义务必然会导致盲从和被奴役, 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的; 三是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 这种现代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 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这些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民的培养目标、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任务以及公德教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民教育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民的培养,对于德育的历史性转型以及公德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公民教育的内涵和实质,厘清认识上的误区,否则就有可能从源头上误导整个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束缚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教育的研究实践。
(二)公民教育实践应与公民教育理论研究及社会发展不相协调
公民教育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指导实践,其效果也只能通过公民教育的实践来检验。然而,目前中国公民教育的现状是公民教育实践相对滞后于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更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虽然目前已有一些公民教育的教材,人们对你理论也进行了研究,但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以及社会的文化水平的制约,使得现有公民教育发展的并不好,而且现有的公民教育实践开展范围相对狭小,无论是深度和广度都应加强。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工业文明方面已经逐渐迈向现代化,然而现代化不仅指工业等物质文明,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因为现代化的主体是人,人是现代化的实践者,也是现代化的受益者。美国现代公共教育运动之父霍拉斯·曼曾深刻指出,建共和国易,造就共和国公民难。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公民的出现需要公民教育的实践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学者时龙指出,“公民教育不仅仅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教育”,“公民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功能”,因而应“将塑造、培养
现代公民上升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我国教育目标与方针”。[4]
(三)公民教育研究与实践的照搬国外的研究,或者与国外脱轨,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公民教育研究与实践的国际化是指公民教育的研究与实践要在国际意识和开放观念的指导下,通过开展国际性的多边交流和合作等活动,不断促进国际间相互了解、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参与国际公民教育事务、促进世界公民教育研究与实践的过程与趋势。公民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本土化是指公民教育的研究与实践要体现、保留和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和优势,在教育过程中培养国家、民族观念、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豪感,要弘扬国家、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在吸收外来文化和制度时,找到其现实的生长点和合理的切入点。但是我国的公民教育研究大多是翻译外国文献作品,照搬外国的,没有真正理解国外的公民教育,同时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因而在我国公民教育的研究与实践中,需要与国外研究者增进理解、沟通和合作,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机构,扩大并深化与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与此同时,促进公民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本土化。
只有结合本国国情,在承继已有传统的基础上,建构和展开公民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才能切实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民教育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多元利益的竞争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 要求社会成员排除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 以公民资格和平等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 形成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和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化配置、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等各项市场经济规则, 都要求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合理合法地认同和内化, 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只有公民认识、认同并获得上述价值取向, 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文化价值观念基础。公民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其次, 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 公民意识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 优良的公民意识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 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公民意识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 为法治秩序提供了必要的信仰基础。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 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先天不足, 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但离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要求还有距离, 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公民教育的步伐。公民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再次, 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也对公民教育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实施公民教育是建立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相统一的最佳途径。一方面, 道德伦理价值内化的基础载体是公民, 党和国家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也正是四有公民的塑造; 另一方面, 法律制度的轴心是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安排, 它所蕴含的价值也是借助法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这些权利与义务又主要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价值内化的
基础载体同样是公民。同时, 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内化并不是孤立分行的, 而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 都是以公民为主体和归宿的。其价值内化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就是普遍有效地确立公民意识。公民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最佳切入点。 五、总结
我国的公民教育经过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形成了一定的系统和理论框架,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走过一些曲折的道路。当前, 中国已经迈入现代化进程的深处, 面临着深刻的社会转型,尤其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对我国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能否跟上现代化的步伐, 在科技、经济, 特别是人口素质上与国际接轨, 关键在于公民教育。通过公民教育, 培养具有主体性的健全自律的现代公民, 既是现代化的迫切需求, 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应该首先厘清公民教育的含义,同时在自己的实践中实行公民教育的要求,真正的提升我国的公民的素质,让他们在新的时代形成自己的公民意识找到自己的幸福并面对新世纪的挑战。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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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时龙.现代公民教育:国家意志与教育理念[J].教育科学研究,2008,(12).
[5] 朱小蔓,冯秀军.中国公民教育观发展脉络探析[J].教育研 究,2006,(12).
[6] 参见:黄葳.近十年公民教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清华大学教育研究[J].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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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璩鑫圭、唐良炎编. 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M ] .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1.
[9] 陈学恂主编. 中国近代教育大事记[ M] .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