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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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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传 唤 通 知 书 京刑拘传字 [2014]30号 颜沛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传唤你于2014年2月7日到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接受讯问。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传唤人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拘 传 证 京刑拘传字 [2014] 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赵伟、杨光复对颜沛青(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执行拘传。 局长 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证已于2014年2月7日10时向我宣布。 被拘传人颜沛青 拘传到案时间2014年2月7日10时。 被拘传人颜沛青 讯问结束时间2014年2月7日14时。 被拘传人颜沛青 此联附卷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拘 留 证 京东检刑拘 [201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察人员佐岩、韩建强对犯罪嫌疑人颜沛青(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码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执行拘留,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 常宝国(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证已于2014年2月24日9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颜沛青(按指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颜沛青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张 军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此联附卷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逮 捕 证 京东检刑逮字 [2014] 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赵海、白明对涉嫌犯贪污受贿罪的颜沛青(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 )执行逮捕,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 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证已于2014年2月23日向我宣布。 逮捕人颜沛青(按手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颜沛青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 王强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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