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宝大陆厂区适用
第1页,共5页
程序名称
光宝大陆厂区请假管理办法
版本:A
发行日期: 2012/06/01
制订日期: 2012/03/01
文 号:PRCHR20120301
1.1为规范员工请假制度,使员工请假之办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2.0适用范围2.1凡公司任用之正式员工均适用之。2.2从A厂区派驻至B地区工作之员工,按A厂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2.3从台北派驻至厂区之员工,按台北管理办法执行。2.4劳务公司派遣人员比照正式员工办理。3.0相关文件3.1国务院颁布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2国务院颁布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3.3国务院颁布之《工伤保险条例》3.4广州市之《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3.5广东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天津市之《婚丧假规定》3.6广东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天津市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7广东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天津市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8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之《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4.0责任4.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请假制度的维护和解释。4.2员工须秉持自我管理观念及组织利益优先原则,自觉遵守请假管理规定,并以不影响组织运作及业务推展为请假之前提。4.3各级直属主管人员应秉持尊重员工及维持纪律之原则,确实负起督导及管理部门员工请假之主要责任。4.4员工请假前需觅妥职务代理人,主管人员应避免连续两级同时请假,造成部门无人领导及管理现象。4.5部门主管依核决权限负责审批员工请假卡,督导员工及时返厂状况,回报HR员工请假状态。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直属课级以上主管核定IDL:2-7天(含7天),DL:14天内(含14天)由直属部门经理级主管或以上主管核定IDL:8天(含)以上,DL:15天(含)以上理级干部或以上/外派干部留资停薪或超过规定之外的请假由直属厂、处长级权责主管或以上主管核定由厂区最高权责主管或以上主管核定由厂区最高权责主管或以上主管核定5.0作业程序5.1请假/销假流程5.1.1请假人员必须先行确定职务代理人,并将经办事务委托其代理,必要时,需写有书面工作交接委托书;课长(含)级以上人员须依“职务代理人”一览表交接工作至代理人。如因事出紧
光宝大陆厂区适用
程序名称
文 号:PRCHR20120301制订日期: 2012/03/01
光宝大陆厂区请假管理办法
第1页,共5页
发行日期: 2012/06/01版本:A
5.1.2员工请假应依规定事前填写「请假单」(如附件一),经职务代理人签字(限IDL)后,呈请
权责主管核准后送人力资源部。
5.1.3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已满未准时返回公司上班者均作旷工处理。若事出紧急(如紧
急事故,急病等),请假人确实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人身在外地(如续假)、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则需于事发当日电话报告直属主管并获得批准,然后委托部门相关负责人员(DL人员可委托领班)或同事依请假签核程序代办请假手续。员工假期未满提前返回公司上班者,须于返回公司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即在请假单「假别」栏填写「销假」,「起止时间」栏填写销假日期,备注销假理由,其签核流程参照请假流程。
5.2请假应注意事项
5.2.1请假人员之职务代理人,除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代理期间不得请假;特别要注意避免连续
两级主管人员同时请假。
5.2.2凡需检附请假证明文件的假别,考勤先以相应的假别处理,如请假日期跨月,则先以事假处理。
员工在休假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及人资部考勤负责人出示有效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等)。若无法出示者,其已休之假别,先以事假、年休假冲抵,冲抵不完部分,作旷工处理。
5.2.3伪造请假证明文件者,一经查实,以开除论处。5.2.4「请假单」若有涂改,应有主管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5.3请假日期「含公休日或法定假日」与「不含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分类:
5.3.1事假、病假、年休假,中间若逢公休日或法定假日,不计入请假天数。
5.3.2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路程假、陪产假一次性连续安排,中间若逢公休日或法定
假日计为请假天数。
5.4请假类别及规定,各地区依各地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一:请假假别及相关说明。
5.4.1事假
5.4.1.1 员工凡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事假。
5.4.1.2 事假需事先申请,不得事后补请(除因特殊缘故,呈请相关权责负责人核准者)。 5.4.1.3 一次性连续请假不超过14天,年度累计不可超过30天。
5.4.1.4 事假期间不支付薪资,事假扣薪=全薪÷174H*请假时数。整月请假,当月不付薪。5.4.2病假
5.4.2.1一般医疗病假全年不可超过30天,当年入职者,依当年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折算。 5.4.2.2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详见附件一:医疗期)。
5.4.2.2病假需附市级医院或厂医所开具的病假证明及建议休假条。 5.4.2.3病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广州市按当地规定执行。
5.4.3年休假
5.4.3.1年资满1年时,取得年休假资格,年休假天数在取得资格后1年内休完。
5.4.3.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
5.4.3.3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供前工作有效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社会保险缴费
5.4.3.4年休假应在取得后一年内休完,员工休假应优先安排休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
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5.4.3.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度内没
休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若因工导致未休完,报到人资部呈MD核准后,按员工日工资标准*300%支付。
5.4.3.6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状况,安排直接人员集体年休。
5.4.3.7离职当年的年休假,在离职申请单获批准后可以生效;以当年1月到离职当月的工作
月数*假期标准来计算。
5.4.3.8年休假期间的薪资正常支付。
5.4.4陪产假
5.4.4.1持有《独生子女证》者,女放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假期依照各地《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执行。
5.4.4.2陪产假期间薪资依各地法规执行。5.4.5哺乳假
5.4.5.1 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使用,最小单位0.5小时/次。
各厂区若有交通问题的,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累计,比照调休方式处理。 5.4.5.2 哺乳假限工作期间享受,哺乳假期间的薪资正常支付。
5.4.6产假
5.4.6.1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遵循各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需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方可享受。
5.4.6.2请产假者应根据受承认之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方能享有相应的休假天数.
5.4.6.3凡本厂已婚女性员工出现怀孕者,应在孕期满三个月后报备所在部门和人资部(需提供
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包括预产期等等),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5.4.6.4请产假者,须在请假前出示准生证,休假完毕后返回公司上班当天,向所在部门相关
负责人及人资部考勤管理员出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存档。
5.4.6.5孕妇产前检查应计为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5.4.6.6产假期间,继续享受公司社保待遇,但个人部份需自行缴交至公司账户。5.4.6.7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它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每天上、下午安排两次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半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休息座位。
5.4.6.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产期按98天给予留资停薪处理,流产依照正常生育假期
按病假处理。
光宝大陆厂区适用
程序名称
文 号:PRCHR20120301制订日期: 2012/03/01
光宝大陆厂区请假管理办法
第1页,共5页
5.4.6.9女职工产假期间薪资,依照各地法规执行。
发行日期: 2012/06/01版本:A
5.4.7公假
5.4.7.1部门主管指派之公务处理可申请公假,但必须提前申请并经过相关权责主管审
批,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5.4.7.2 怀孕女职工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每月检查1次。由第7个月至第8个月,每月检
查2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公假(不得视为请假,应按劳动时间计算)。
5.4.7.3 公假据实所需给假,公假期间薪资正常支付。
5.4.8 婚假 5.4.8.1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享受3天的假期。 5.4.8.2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婚员工婚假依各地法规执行(详见附件一:
婚假)。 5.4.8.3婚假必须在取得结婚证书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请完,逾期未休者视为自动放弃。
5.4.8.4婚假期间薪资正常支付。
5.4.9 丧假
5.4.9.1以下亲属死亡给予3天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父亲(母亲)已死亡,
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
5.4.9.2以下亲属死亡给予1天丧假:“岳父母(家公、婆) 死亡”、“父亲(母亲)还健在,其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员工的兄弟姐妹死亡”。
5.4.9.3丧假期间薪资正常支付。
5.4.10 路程假 5.4.10.1限婚丧假使用。 5.4.10.2路程假:省内1天,省外3天。 5.4.10.3路程假期间给薪。
5.4.11 调休 5.4.11.1确因业务所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者,可以申请调休,调休后,
不再支付加班费;调休期间,薪资照发。
5.4.12工伤假
5.4.3.1因工而致伤害、疾病者,其治疗休养期间,可申请工伤假。5.4.3.2申请工伤假,需由直属主管填写「员工事故报告暨准假申请单」,并按「申请单」
上医生建议且被核准之天数申请工伤假;预定期间内提前痊愈康复或终结医疗者,应销假上班。
5.4.3.3工伤假可准假天数原则上依实际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