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行管理
1、运行单位应定期检查变电站的直击雷保护设施是否完好。尤其要检查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及接地装置是否发生锈蚀、腐烂等缺陷,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检修计划。
2、定期跟踪变电设备雷电侵入波的防护运行效果,包括输电线路的进线段防护及避雷器的配置。
3、按规程要求定期测量接地网参数,包括接地电阻及连通电阻,并作出分析意见。对存在问题或可疑的接地装置,应作出进一步的检测和处理建议,如开挖检查或提出改造计划等。
4、对运行中的110kV及以上避雷器应积极推广在线监测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巡视并记录,同时按规程要求定期开展带电测试或停电试验工作。
5、每年校验接地装置热稳定性能,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改造建议。
6、定期检查变压器中性点保护间隙情况,对严重烧蚀、间隙偏离者应进行调整检修。
7、运行单位应对设备运行、缺陷、事故情况定期举行总结分析。并结合过电压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将资料上报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雷电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一)雷电定位系统是获取大区雷电信息的重要技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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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询、分析输变电雷害故障、分析统计雷电活动强度,制定防护技术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建立和完善全网性的雷电定位系统,并积极促进省际、区际联网,实现大区雷电信息的共享。
(二)雷电定位系统的选型应考虑选用技术成熟,运行可
靠的产品,其信息系统可与周边省实现互连,实现信息共享。
(三)雷电探测站的站址应尽可能选定平坦地形的位置,实现最大效率的雷电信息探测。对探测效率不高或运行不良的系统、通信通道或探测站应及时作出改进,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雷电定位系统主管单位应积极做好定位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定位探测站、通讯通道的维护和输电线杆塔经纬度数据及相应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四章 防雷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系统的管理职能和层次,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相关防雷工作的管理业务。
(一)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系统防雷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有关标准、制度、反事故措施的制定、修订和颁布,开展公司系统的经验技术交流,总结发布全网有关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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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最新信息,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通报。
(二)网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本地区防雷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输电线路、变电站防雷设备和雷电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反事故措施的实施细则制定、修订和颁布,负责审查本地区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防雷措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开展本地区的经验技术交流,总结发布本地区有关防雷技术最新信息,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通报。
(三)供电企业、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从设计审查、设备采购招标、制造、施工安装、基建调试到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全过程实施防雷工作监督把关。对雷害频繁的多雷地区和有特殊需要的地区,有另行制定本地区特别技术规范的,应优先执行本地技术规范,一般情况下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确保新建、技改和运行中电力设施的防雷保护措施满足当地的防护标准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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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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