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奖励举报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
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城区各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奖励举报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严厉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163号)得以有效执行。联系人:李毅、杨雪兵,联系电话:18972590426、18972591528。
宜昌市公安局
2015年1月5日
奖励举报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163号),发动群众,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凡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方法
市民发现违反《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163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向“110”或城区公安分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也可到辖区派出所、公安分局以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处举报。
二、奖励标准
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违法人员实施治安或刑事处罚的,由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经举报查处大规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予以治安罚款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20—50元。
(二)经举报查处大规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予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100—500元。
(三)经举报查获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予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500—5000元。
(四)公安、安监、城管等执法部门的民警和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程序
经举报查证属实,对违法人员实施了治安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由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填写《奖励登记表》,并由辖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审核盖章后,报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领取奖金,直接兑现到举报人。
凡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留下地址、姓名和电话号码,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结后,通知举报人带身份证和电话等领取奖金,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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