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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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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公司的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P5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

企业集团: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P12

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P44

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46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P46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

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P47

发起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P55

公司章程: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P58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P62

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又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P78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收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P88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所剩余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 竞业禁止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P108

公司债: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P118

可转换公司债: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

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P124

担保公司债:公司发行债券时以特地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公积金:公司依照法律、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P135

任意公积金: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定公积金之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P144

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全部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公司的行为。

破产清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P157

公司清算(普通清算):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利益,使之公平受偿而设置的程序。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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