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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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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但其他股东追认转让合同,或者所转让的股权已经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且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

63.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处理。转让期间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共益权的,一般不应否定其权利行使的效力。

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

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

(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帐簿及相关

原始凭证。但股东处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帐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69.公司无上述第66条所列文件或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

71.股东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定期股东会、股东大会年会或临时会议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一百零四条或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72.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董事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拒不召集的,由原告召集股东(大)会,主持人由原告推举的股东担任,召集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

73.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持有股份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股东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他人侵害公司的行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控制公司的董事或者他人的原因恶意促使该起诉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除外。

74.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前,应当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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