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村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法律咨询由镇司法所、人民法庭组成,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 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村内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向法律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三)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乡政府。 第七条 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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