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3]42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各单位要在适当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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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土资源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国土资源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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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计费单位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元/每亩 元/每户 140 2% 100 1.5% 2% 负责征 2.5%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地工作的国土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用于征三、实行统一征地的,性 关费用执行。 开支 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行政主行政地的有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 4%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2.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一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3、单包 议。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3% 收费对象及执收单收费资金用范围 位 性质 途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用地管理费 1.全包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3
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使用土地的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证书工 200元。每超过(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每宗 500平方米加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收25元,不足 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 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本费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时一次性收取;属于土地出让、转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动需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须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换发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300元。每超过每宗 500平方米加(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二 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收25元,不足 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 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100元。每超过每宗 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 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 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13元。每超过每宗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下的 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行政性 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二、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需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后,不得再强制收取测量费。 三、减免范围: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征收。在变更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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