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成人专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安徽电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大成人专科学生、第二学历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国家成人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含第二学历专科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所在分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纳各项费用。学生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应有正当理由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新生所在分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校审批。由省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注册后,省校按其所在分校、专业,在教务系统中生成教学班班号及新生学号,下发分校,并由省校打印新生注册花名册、发放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分校另行打印新生花名册留存。有新生未注册的,分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新生缺额名单,以便省校及时注销。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分校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校。
第五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其所在分校应及时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录取审批表、学习课程、考试记录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第六条 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两种管理方式,分别存于省校及分校学籍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校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分校、省校应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其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及实践环节。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安排考试,成绩合格一门则通过一门,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随同下一学期相同课程补考。
第十条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计算方法,由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学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即可取得
学分,凡作业完成(含实验)不足者,以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所在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成人统招学生,如入学前或入学后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由分校汇总后到省校教务科办理免修免考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五年。即学分八年内有效,各年级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期为八年。
第十四条 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文凭者,经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后,均可参加电大第二专业学习。第一专业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与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高于的可以免修。用第一专业课程替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总学分的40%,学生履行相关手续后,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标准记入毕业总学分。实践环节的学分不能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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