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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
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
法规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
1,完善刑事立法 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 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 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
1,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 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
生危害结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盗窃罪等。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6, 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等。
自然人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两个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观要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犯罪人适用刑法的基础。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同样的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会影响到刑事责任大小的程度。
犯罪的特殊主体
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被逮捕或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据此分出了十大类罪名。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它的具体含义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客观性 具体性 多样性 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1,主体特定性。自然人或单位。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3,有害性。4,刑事违法性。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做出的身体本能的反应。 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如说梦话,梦游等。 3,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作为
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特征: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仅仅指单个的举动,
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的积极举动组成。3,作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实施方式
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1,利用自身身体条件。2,利用自己的自然条件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身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二,利用外力的作为
1,利用他人的作为,即利用无刑事责任人实施的作为。2,利用动物的作为。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不作为
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之而不为”
必备要件
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司机应保护乘客的安全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带小孩子出去玩的行为产生了保护小孩子安全的义务。
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征:1,它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2,它是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含义。
一,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具有相对自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选择实施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国家,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态度使他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个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必须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此同时,在主观上也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罪过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结合
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也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一,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二,认识的程度,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所谓希望,就是刻意追求,积极争取。所谓放任,就是有意放纵,无意制止。
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某甲将某乙从40层高的楼上推下,必然会导致某乙的死亡,就是直接的故意,因为人从40层高的楼上掉下,必然会死亡,而某甲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某人欲开枪打死某甲,但是某甲身边有某乙,开枪打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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