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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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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0]23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7.18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1 /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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