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十九条 接警要求:
(一)接听110报警电话首问语为:“您好,XX110”; (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置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
(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等情况。
(七)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出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二十条 110处警人员处置一般警情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
(二)就近原则 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三)业务管辖原则:即指令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出警;
第二十一条 110受理的重大警情移交指挥调度人员或值
班长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群众紧急求助:
(一)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工作预案及时处置;
(二)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员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公众投诉:
(一)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按工作预案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的问题,通知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民警,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异地报警、求助是指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地活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异地报警,需要即时派警处置
的,应当受理;对需要履行正式法律手续的报案,应引导报警人按正式报案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
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同时视情请求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向报警人核实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记录,报警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其本人所在
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应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和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警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
时,由于技术原因通讯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二十九条 对于案(事)发地境外的中国公民报警、求助,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后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将警情通报外事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组织、
指导建立和管理相对稳定的信息员队伍。
第六章 指挥调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处置
紧急警情由指挥调度人员或值班长组织实施。指挥调度人员可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由值班长负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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