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程序,畅通认定渠道,严格认定条件,严肃认定纪律,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认定人员包括: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档案挂编在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的人员。 第三条 不予考核认定范围包括:
(一)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予考核认定。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考核认定。不予考核认定的系列(专业)包括: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专业中、初级,图书、文博、档案、公证员、律师等5类专业中级。
(三)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不予考核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下列有效材料: (一)《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份; (二)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查询认证证明材料; (四)资格证书;
(五)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七)工作业绩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八)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申报认定:
(一)县(区、开发区、新区)属单位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用人单位考核,报主管单位审核,由县(区、开发区)职改办、新区党群部认定。 (二)市建委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建设工程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市属中小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四)江铃集团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五)除市建委、市教育局、江铃集团外,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均需经本单位考核,报主管单位审核,由市职改办进行认定。
(六)档案挂编在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的人员,可通过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由市职改办进行认定。
第七条 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县(区、开发区)职改办、新区党群部或相关专业认定机构审核后,统一报市职改办认定。
第八条 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由认定机构报市职改办备案后予以批复,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起算时间从认定机构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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