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温州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在职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
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研究生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以及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华中科技大学温州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办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录取、温州研究院开班上课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和研究院的规定,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风,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学校和研究院将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活动,构建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不断加强在职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院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院教育培训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录取的在职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在职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在三个月内接受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工作由学校相关院系和研究院负责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考勤和请假
第七条在职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其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请假要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请假时间在每门课总学时1/4以内,经任课教师同意,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在每门课总学时1/4以上1/2以下,经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同意,由研究院分管领导批准。
在职研究生在每门课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2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八条无故旷课累计达九个学分课时(三门课)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考核和成绩
第九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环节考核采用考试方式,研究环节考核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条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后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该门课程参加下一次相同的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加权组成,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3左右。平时学习成绩的依据为平时学习表现和考勤,到课率不足学时数1/2者,该门课程平时学习成绩为0分。
第十二条在职研究生参加考核必须执行和遵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雷同试卷视为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为0分。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成绩评定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阅试卷。在职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须书面申诉理由,经学校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复查试卷。
第五章休学、停学和退学
第十四条在职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研究院和学校同意后,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经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职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由研究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在职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以申请停学。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在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注册时间四周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二)休学、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虽办理手续,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者;
(六)在读书期间或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定或违法乱纪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九条在职研究生本人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应由本人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学习证明及批文。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退学者不按时办理退学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学制和年限
第二十二条在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定为2到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定为3到5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10
年。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可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未超过原休学时间,不交延期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停学的研究生,停学期间不计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未超过原停学时间,不交延期费。
第二十五条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研究院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审批。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研究院对优秀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彰,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颁发奖状、证书和奖品,授予荣誉称号。优秀研究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并载入个人档案。优秀研究生名单在毕业典礼上公布,由学校领导颁发荣誉证书,通报其工作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八条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程序须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学校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形式以及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规定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研究院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鉴定。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德、体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关学位。
第三十条在职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德、体合格,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关学位。 第三十一条在职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提前三个月到研究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学校备案。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职研究生个人档案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研究生个人档案包括入学考试资格申查表、成绩单、学年小结、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奖惩材料档案及学位申请书(含答辩材料、学位委员会表决票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和研究院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典礼、拍摄集体毕业照,毕业照连同底片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归档。 第三十四条在职研究生的档案材料,在研究生本人毕业后由学校及时寄往研究生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华中科技大学温州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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