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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据相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求自然也就非法无效了。 (河北劳动保障网)
23、 [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被诉人对工资和养老金这两个概念不能正确区别,认为养老金是退休工资,是工资的一种。实际上,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而养老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济金融纪
年1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给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扣劳动者的工资,而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外,依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和原河南省劳动厅对《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发退休金补偿损失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在劳社厅函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
题的复函》”还规定“关于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4、[评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唐某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劳动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指出:“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唐某在此事故中,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因此,只要不是蓄意
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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