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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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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5]1400号

安徽、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对于发挥该地区比较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带动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安徽、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91号)精神,大力弘扬革命老区精神,奋力攻坚克难,努力把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成为欠发达地区科学发展示范区、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长江和淮河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全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二、请安徽、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建设任务。要完善三省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共同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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