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中小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评则
根据省市有关职称聘任的文件精神,为了搞好我县中小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聘任工作,客观地反映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秉着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特制订以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评细则。
一、学历、资历(14分) (一)学历:4分
1、按公式(a/s+b/r)×2记分
a:取得更高学历前,前一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b:取得更高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s:按前一学历申报相应职务,应具备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r:按取得的更高学历申报相应职务,应具备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合格证计1.5分。 (二)资历(10分)
按教龄计算,每年记0.4分。 二、年度考核:30分
高级职务按近5年考核结果计分,中级职务按近4年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优秀30分、称职27分,基本称职12分,不称职扣20分。
M=
3N1+2N2+1N3-2N4N1+N2+N3+N4
其中:N(N=1、2、3、4)表示年度考核各档次的次数。
三、业务能力(26分)。(按年度打分,算考核期内的平均分) (一)教育工作能力(5分)
1、担任学校行政工作,能胜任本职工作计3-5分(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按此项计分)。
2、担任年级主任、班主任、教研组长职务,能胜任本职工作计2-4分(县级学科带头人按此项计分)。
3、教师能胜任本职工作,关心和爱护学生计1-3分)。
(二)教学工作效果(21分)。(按年度打分,算考核期内平均分)
各校在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评分办法,评分办法必须经教代会通过,报县教委人事股备案并监督执行。
四、工作态度(15分)。(按年度打分,算考核期内平均分) (一)考勤(5分,扣完为止)
1、出勤率高,无旷缺请假现象。旷工扣2分/天、事假扣0.1分/天、病假0.01分/天。
2、按时参加学校召集的各种会议、活动等。旷缺扣0.2分/次、请假扣0.05分/次,迟到扣0.05分/次。
(二)教学常规(5分,扣完为止)
1、每年按时按量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课时,旷课扣1分/节、请事假扣0.2分/节、迟到扣0.05分/节。
2、按学校规定做好备课、作业批改、考试等工作。发现每少1次扣0.2分、违规1次扣0.1分。
3、按规定完成听课任务,全学期听课不少于16节,每少1节扣0.2分。 (三)职业道德(5分,扣完为止)
1、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出现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不服从组织分配,每次扣2分。 2、严格遵守《万载县教育系统干职工工作纪律》,受到县教委诫免谈话的每次扣1分,出现违纪现象受到组织处理的每次扣2分。
3、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学生,出现体罚现象并受到组织处理的每次扣2分。
五、荣誉奖励(15分)。(按年度打分,算考核期内平均分) (一)学识奖励:9分
1、辅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辅导学生在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奖: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5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0.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3、0.2、0.1分(校级奖:高、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下同)。
2、优质课、说课比赛获奖: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说课比赛中获奖: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5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0.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3、0.2、0.1分。
3、 教育科研成果:
本人教育科研成果,在国家、省、市立项分别记2、1.5、1分;结题分别记5、4、3分;推广分别记6、5、4分。参与者分别按相应层次的1/3计算。
4、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或获奖:
⑴在国家、省、市正规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教学论文分别计3、2、1分(多人参与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按标准计分,其他作者按1/3计分);
⑵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8、1.6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6、1.4、1.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1、0.8分;获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8、0.6、0.4分(多人参与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按标准计分,其他作者按1/3计分)。
学识奖励计分办法:各项奖励应为考核期内获奖。奖项总分不超过9分,同一奖项不重复计算。所有奖项由考评小组查验发表文章的报刊和获奖证书及课题提供立项或结题通知(含申报书)原件进行计分。获各级鼓励性优秀奖,按低于同级三等奖0.2计分。如竞聘对象对计分有异议,由考评小组集体裁定。
(二)荣誉奖:6分
获国家、省、市、县、乡(镇)党委、政府综合奖计6、5、4、3、2分,获县以上(含县)同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奖计5.5、4.5、3.5、2.5分。
获国家、省、市、县、乡(镇)党委、政府单项奖计3、2.5、2、1.5、1分,获县以上(含县)同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奖计2.5、2、1.5、1分。
获校级综合奖计0.4分,校级单项奖计0.2分。
荣誉奖计分办法:各项荣誉奖应为考核期内获奖,奖项总分不超过6分,同一年限、同一荣誉不重复计算。所有奖项由考评小组查验获奖证书原件进行计分。如竞聘对象对计分有异议,由考评小组集体裁定。
(三)获奖认定:
1、学识获奖:指获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定的荣誉证书;
2、综合奖:指获得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即:劳动模范、优秀(先进)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先进)党员(党务工作者)等;
3、单项奖:指获得各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荣誉证书。 六、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聘任: 1、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3、推荐前三年内有一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七、考评小组由学校领导、工会和处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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