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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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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1

用人单位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案:

煮饭阿姨被调做数控车工,获赔经济补偿1万多元

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

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案

保险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岗,获赔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贺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如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说明,贺雪虽在《竞聘报名表》上确认接受岗位调剂,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竞岗后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后果告知贺雪,故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支付贺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应保障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但因此可能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说明,否则即使劳动者选择服从岗位调剂,但对降低的薪酬不予认可,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

案例3

用人单位解雇虚报出勤员工案

女职员迟到1小时遭即辞 追赔偿金败诉

2011年12月11日8点32分,肖萍到广州市中德电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上班,比正常上班时间迟到约1小时。肖萍仍在考勤表上填写出勤时间为7点30分,即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中德公司《雇员手册》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属A类犯错,初犯者被获发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警告会被即时辞退。虚报出勤的行为属C类犯错,即时辞退。中德公司以肖萍虚报出勤违反《雇员手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肖萍则认为其属于A类犯错,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德公司的《雇员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并送达员工,内容亦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并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肖萍当天迟到1小时,本应如实陈述迟到原因,由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处理,但其对迟到原因作虚假陈述,其行为符合用人单位《雇员手册》规定的虚报出勤,故中德公司据此解除肖萍的劳动合同正确,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本案用人单位制定的《雇员手册》内容及程序均合法,并曾送达给员工,可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从用人单位将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列为A类犯错,区分初犯及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后才辞退,而将虚报出勤列为即时辞退的C类严重犯错看,用人单位更注重员工的诚信。肖萍的不诚信行为使其“迟到”的小过失升级为“虚报出勤”的严重犯错,从而被“炒鱿鱼”,提醒广大员工应以诚信为本,避

免弄巧成拙。

案例4

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案

财务经理按约领取补偿金后又诉赔偿金败诉

杨宏于2001年6月进入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任财务经理,2012年3月至5月,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同年5月25日,立邦公司向杨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公司即日解除与杨宏的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上年未休年假、本年应休年假等各项费用近15万元,(其中离职补偿金为11万多元)……本通知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日,杨宏在该通知下方签名,立邦公司应杨宏要求在加盖公章后将该《通知》寄了一份给其本人,随后向其支付了《通知》约定的款项。杨宏确认其签名前已经详细阅读了《通知》的内容,但其签名仅表示收到《通知》,对其中的内容并不认可,因而立邦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少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立邦公司在《通知》中已明确记载与杨宏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多次协商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杨宏确认签名前已仔细阅读《通知》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杨宏主张其签名仅表示收到《通知》,对《通知》内容却不予认可,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杨宏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虽然是由用人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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