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质上是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协议,依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劳动者签字确认且实际受领约定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因此,劳动者的诉请不能支持。
案例5
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不实收入证明案
好心帮员工开“高薪证明” 却被员工当“索薪证据”
凌玲2011年9月入职广州伯盛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伯盛事务所”),双方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凌玲诉二倍工资。凌玲提交该事务所2011年3月25日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其月工资13000元。伯盛事务所则称因凌玲与该所法定代表人存在私人关系,《收入证明》是该所为助其申请驻外法国公民及家属社会保险补贴而出具的,并不代表其实际收入。该所提交了凌玲签名的2012年1-5月工资单,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1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伯盛事务所未与凌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凌玲2012年1月10日至同年5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凌玲主张以月工资13000元计算,但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且系伯盛事务所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不能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院遂根据凌玲签名确认的同期工资单所载明的实际工资数额,判令伯盛事务所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45000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不实证明,有违诚信,且可能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或自身权益;劳动者明知该不实证明与其实际收入不符,却主张用人单位按照不实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有违诚信。鉴于用人单位出于人情等原因为劳动者出具不实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劳动者亦应以诚信为本,理性维权,共同创建和谐劳资关系。
案例6
劳动合同中签名缺失案
劳动合同无公司法人签名 员工指印也不是员工的
广州雷蒙特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蒙特公司”)主张已和员工于军签订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有于军指印。于军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于军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雷蒙特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从鉴定结论来看,劳动合同中的指印并非于军的,而且合同形式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效要件。
法院判决雷蒙特公司支付于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多元。
法官点评: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或签名“不认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对各项必备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并当面签字或盖章,以预防纠纷的发生。
案例7
员工在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案
环卫工被转来转去 其工作年限应由新东家承接
2007年年底,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沙东街道办事处按照改革要求将环卫作业向社会发包,要求中标企业无条件接收全部工人,并且承认工人此前的工作年限。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成公司”)成为第一家中标企业。环卫工徐海被安排与广州市芳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派遣到隧成公司工作。2011年,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作为第二家中标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无条件接收环卫工人,并承认徐海此前在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但在与徐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工作年限的承接予以明确,遂引发纠纷。徐海要求将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路通公司,并由芳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由隧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标企业无条件接收所有环卫工人并承认工人此前的工作年限,路通公司对此也出具了《承诺书》。因此,徐海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故认定徐海在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入路通公司,而芳村公司现在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点评:在环卫用工体制改革中,环卫工人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因此,前后用人单位间应就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问题做好衔接,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顺利推进用工制度改革。
案例8
用人单位以入职表替代劳动合同案
把入职表当劳动合同 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陈南2010年3月入职广州市安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骐公司”)时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其中有陈南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等内容。2010年12月31日,陈南辞职,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安骐公司在陈南入职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骐公司主张陈南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即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安骐公司应向陈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表》、《招聘登记表》等因不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要素,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案例9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案
五年工龄被切割 一场官司打回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