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主要为:查看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关于转让应收账款有关的协议,分析相关转让安排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识别是否存在未能满足条件而被提前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况。
3.(1)答:A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A公司因自身的原因导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并且处置的金额相对于该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前的总额较大,因此应当将处置后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处理意见:重分类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A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A公司将固定资产出售并租回,由于租赁期占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例较高且与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一致,因此判断属于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对A公司来说,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因此,A公司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所支付租金应冲减融资租赁确认的应付款。
处理意见:A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的售价1 000万元与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应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计入各期损益,所支付租金应冲减融资租赁确认的应付款。 (3)A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A公司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同时由于A公司非正常原因造成工程中断,中断期间的专门借款利息不能再资本化。
处理意见:20×3年度专门借款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为60-3-1000×6%/12×5=32万元。 (4)A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由于A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获取的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 处理意见:由于20×3年12月31日该环保工程才达到预计可使状态,因此不应当按20×3年全年计算摊销递延收益,应从20×4年开始摊销。 (5)A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A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而不能按市场价值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处理意见:上述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原购入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补提折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6)A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尽管于20×3年末交易未实施,但A公司拟出售的资产在20×3年末已满足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条件。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在20×3年末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处理意见: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为其公允价值210万元减去处置费用20万元后的金额190万元,原账面价值200万元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190万元的差额10万元,应在20×3年末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1)提出的质疑:由于该银行存款账户注销前曾经有大量交易记录,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可能不是“很低”,因此不对该已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函证不恰当。
改进建议:项目组成员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2)提出的质疑:交易定价异常,仅通过核对A公司与K公司签订的相应销售合同、A公司向K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及K公司向A公司付款的银行进账单的金额相符,就得出A公司对K公司的销售收入不存在错报的结论不恰当。
改进建议:针对A公司与K公司的销售交易,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对K公司的情况(包括K客户的经营场所,财务状况和股东情况等)专门展开进一步的独立调查,判断K公司是否为虚假的客户,或与A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关注交易实质。
(3)提出的质疑:以发运凭证存根为起点,追查至对应的营业收入账簿记录,不能发现多计的收入。
改进建议:针对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项目组成员应当以20×3年营业收入账簿记录为起点,追查至对应的交易原始记录(如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存根等)。
(4)提出的质疑:以20×3年应收账款账面记录为起点,检查至账面记录对应的应收账款相关的原始凭证不能得出“于20×3年12月31日,A公司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完整 ”的结论。 改进建议:应以20×3年销售交易的原始单据(如产品发运凭证等)为起点,并追查至应收账款账面记录,才能够应对与应收账款完整性认定相关的审计目标。
5.(1)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恰当。
处理意见:A公司转让股票的行为缴纳营业税时,不应扣除支付的交易费用。A公司应当按照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乘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恰当。
处理意见:计算增值税时,现金折扣属于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6.(3)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恰当。
处理意见: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恰当。
处理意见: 20×3年9月30日转让国债时,其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不含上述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5)A公司向税务机关支付的滞纳金20万元在税前扣除不恰当。
处理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违返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务不得税前扣除。A公司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款滞纳金20万元不应当在税前扣除。 (6)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恰当。
处理意见: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应当以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成本,A公司应当按照转让价款200万元与投资成本100万元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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