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8年度原住民人才培育 (公費遊學)甄選簡章
壹、名額:2名(得列備取2名)。
貳、培訓地點:不限遊學地區,惟研究地區須有原住民族或少數民族文
化及相關研究發展之國家。
參、公費期限:經本會遊學甄選錄取後,依本會公費遊學備忘錄規定
辦妥出國手續者即可啟程出國,遊學期限最短2.5個月,最遲須於98年11月30日完成研究返國。
肆、甄選資格:(須符合下列各項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4個月以上。 三、 具原住民身分者。
四、 未曾獲得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資送出國留學、遊學、進修、
研究、研習、訓練或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贈送之獎學金者。
伍、報名日期、時間:自公告日起至98年05月31日止(星期一至
星期五非例假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陸、報名地點: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教育文化組(臺北市信
義區市府路1號臺北探索館5樓) 電話:(02)27206001分機30董浩然。
柒、報名手續及應繳證件:
一、 一律採親自報名,請攜帶證件正本及私章,於驗證後隨即發
還。
二、 填具報名表(請以正楷確實填寫)。
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全
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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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五、 中、英文自傳各乙份。
六、 出國研究計畫書(內容含研究項目名稱、項目內容概述、擬
前往遊學之國家及預計遊學後之成果等,且研究內容須與本會政策發展、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相關主題,並得作為本會未來政策之參考)。
七、 具公教身分人員須檢附任職機關同意書乙份。
八、 除審查不合格外,概不退還,如有偽造者,應負法律刑責,
並取消資格。
九、 語言能力證明:(非必須,列入書面審查加分條件)
(一) 族語能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證
書」、原住民語言文化學習證明、曾參與原住民文化工作等相關證明。
(二) 外國語文能力證明:例如:通過全民英檢(初級(含)以上)、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合格(FIPT、托福…)…等相當程度語文能力認證之書面證明資料。
捌、甄選日期:日期另行通知。 玖、甄選地點:本會會議室。 拾、甄選項目:分書面審查、甄選口試 拾壹、錄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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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得 分 比 項 目 出國計畫 得 分 比 25% 15% 10% 20% 20% 總 得 分 書面審查 40% 中英文自傳、學經歷及語言能力證明 英文會話 臺灣族群關係及文化議題 研究主題與本會各項發展100分 甄選口試 60% 相關性 未來參與原住民公共事務或服務之規畫 儀態 5% 5% (一)書面審查及口試滿分100分,按甄試委員評分數加權後,再 依總平均分數及預定錄取名額,擇優錄取。
(二)報考同一地區考生總分相同者,以錄取口試分數較高者;如
口試成績總分又相同者,則以錄取口試研究主題與本會各項發展相關性分數較高者。
(三)只有1人報名者,總平均須達80分以上方可錄取,如未達80
分以上,則列為無錄取人員。
拾貳、補助項目:分為每月生活費、每月綜合補助費、出返國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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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學國家 每月生活費 歐、美、加拿大地區 歐、美、加拿大以外地區 每月綜合補助費 (補助書籍費、論文寫作) 出、返國機票款 出、返國時以臺灣桃園150美元 國際機場與遊學目的地 間,最便捷航線經濟艙往返機票。 850美元 800美元 150美元 1. 表內各項公費數額以固定匯率1美元兌換32.7元新臺幣支給。 2. 每月生活費、每月綜合補助費,最高補助金額為3個月。 拾參、錄取人員注意事項:
一、凡經本甄選公告錄取並支領本會公費出國遊學者,其因本遊學
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甄選簡章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公費遊學人員備忘錄」之規定辦理,本項「備忘錄」及其附則,嗣後若經修訂,則按新修訂規定辦理。
二、報考本會公費遊學甄試經錄取者,不得同時重複支領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單位或民間機構之同性質公費,如經發現有上述情事者,除取消其錄取資格外,依規定停止發放公費並應繳還已領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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